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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比較簡單,前面的程式省略,以免被認為摻水)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公訴人發言。”男法官道。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滿堂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於滿堂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車輛損失、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建議對被告人於滿堂判處拘役四個月。發言完畢。”檢察員宣讀起訴書道。
對於檢察員來說,像於滿堂這樣的危險駕駛的案子每年不知道要開多少個庭,非常簡單,不過是走個程式,等判決。
之前方軼去檢察院跟檢察員溝透過了,負責案件的檢察員表示一定會考慮律師的意見,今天一開庭檢察員建議判處於滿堂拘役四個月。這讓方軼有些撓頭,四個月!春節都過完了。
“被告人自行辯護。”男法官道。
“我不應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我真沒想著上路,只是把車開到大門口,交給代駕。請法官從輕處理。”於滿堂道。
他的神態很淡定,並沒有任何慌亂的跡象,也許四個月對於他來說是可以接受的,當然刑期越短越好。
“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那法官道。
“辯護人認為,雖然被告人於滿堂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有從輕處罰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於滿堂僅僅在小區內道路移動車輛,主觀動機是為方便代駕尋找車輛,履行代駕工作,這在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中已經被證實,由此可見被告人於滿堂的犯罪情節輕微。
二、被告人於滿堂平時遵紀守法,他經營的盛豐集團是市裡和縣裡的納稅大戶,判處的刑期過長不利於其公司的正常運營,且案發後於滿堂積極配合交警調查並主動賠償被刮車輛損失,具有悔罪表現。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於滿堂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於滿堂拘役二個月。”方軼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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