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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啥意思?警察已經將車還給我了!”劉巧玲一臉懵逼道。
“您聽我解釋完,就明白了。
第一,客觀上,您將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開走,後被公安機關查獲,您的行為客觀上已影響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
第二,主觀上,公安機關對涉案車輛依法扣押後,您到公安機關涉案車輛停放處看到了自己的車,這表明您已知道車輛被依法扣押了。
第三,您轉移的車輛系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產,具有特殊性,符合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的犯罪物件特徵。
綜上,您的行為雖然並沒有直接侵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關係,但是卻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
您明白了嗎?”說完,方軼看向劉巧玲。
“那……那這個罪得判幾年?”劉巧玲猶豫著問道。
“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比盜竊罪的處罰要輕,一般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是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個是三年以下,有可能判緩刑,一個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這就是最實質的區別。”方軼道。
“有沒有可能法院不認可盜竊罪,判我無罪?”劉巧玲的心裡存在著一絲僥倖。
“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法院不認可檢察院的起訴罪名,也會按照他們認定的罪名進行宣判的,所以判無罪的機率不大。當然判決後,不排除檢察院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抗訴。”方軼道。
劉巧玲沒再說話,她一直在權衡利弊,之前有一位律師跟她提起過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但是那位律師卻認為她的行為是盜竊罪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的競合,也就是說同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了兩項罪名,擇一重罪應該按照盜竊罪處理。今天聽方軼解釋完,她覺得自己應該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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