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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 一個驚人的訊息

“沒有異議。”原告道。

“原告,你明確下,你所指的被告洩露你的隱私,就是被告與第三人在車上談論的相關內容,是這樣嗎?”女法官問道。

“是的,我有行車記錄儀錄音錄影記錄為證。”原告道。

……

“現在進行最後陳述。原告進行陳訴。”女法官道。

“我認為,被告與他人的聊天曝光了我的隱私資訊,嚴重影響了我的個人形象,給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現在同事和鄰居看我的眼神都帶著譏諷。

被告已經嚴重侵犯了我的個人隱私,毀壞了我的名譽權,請法院依法支援我的訴訟請求。”原告拿著一張A4紙念道。他的語氣抑揚頓挫,富有感情,應該之前練習過不少次。

“被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道。

“被告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一、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二、行為人行為違法;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如果不具備上述要件,就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回到本案,被告在駕車過程中將自己的不幸向自己的朋友傾訴,其目的是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紓解心中的不快,由此可見,被告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意惡中傷原告的心理。

另外,被告與自己的朋友談論原告的私生活,但雙方的聊天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內進行的,不會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也從未向公眾曝光,未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原告並不存在隱私被損害的事實。

至於別人的目光,我們認為這是原告的自我感覺,並不能代表原告的隱私被損害的事實。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的行為並未造成原告所謂的精神上的嚴重損害,我們真心的希望原告能敢於面對生活,走出心裡陰影。完畢。”方軼道。

……

簽完筆錄方軼走出法院大門,他向左右瞧了瞧,看到庭上原告那氣憤的樣子,方軼真怕原告躲在路邊,突然蹦出來向自己頭上拍板磚,然而……是方軼多慮了。

庭審後,方軼像往常一樣給當事人打電話,告知了庭審情況。

公平律師事務所主任辦公室內,顧清平發了一頓脾氣後,端起紫砂壺如牛飲一般猛灌了一頓。

“我就不信了,就憑他孫正義還能翻了天。小清,伱最近把手上的活安排下,給我盯緊了正義律師事務所,我就不信他不犯錯。”顧清平咬著後槽牙道。

吳小清點了點頭:“好,我馬上安排。”這是又鬧哪出啊,自從上次律協開會回來氣就沒順過,衝動是魔鬼!衝動是魔鬼!

一晃到了十月一假期,方冒媳婦趙翠霞的刑事案子被安排在過完十月一後的第二週的週四早上九點,在市裡的中院開庭。

方軼打電話給曹曉慧,商量帶兒子方安志回村裡過節的事,本以為她會阻撓,沒想到曹曉慧很痛快就答應了。

在縣裡車站等回村裡的小公共的功夫,方軼詢問方安志最近的學習情況,沒想到得到了一個驚人的訊息。

“爸,我媽好像在約會。”方安志神神秘秘的說道。

“你怎麼知道的?”方軼有些吃驚的看向兒子。

“我聽媽媽打電話,有人約她去市裡看電影。”方安志歪著小腦袋說道。

“說不定是你媽的同事約她去城裡看電影。”方軼微笑道。

“應該不是,我媽總揹著我打電話,如果是她同事她不會揹著我打電話。”方安志撓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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