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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壠罷人,望歲勤力者,日以貧困”。農民受到商賈盤剝很重,商賈得以日漸富豪,“自建中定兩稅,而物輕錢重,民以為患。至穆宗四十年,當日為絹二匹半者,為八匹。大率加三倍,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這種錢重物輕的緊張狀態,一直持續到唐末。商賈利用幣質濫泛和錢重物輕的情況進行攤投機鑽營,這也是其勢力得到迅速膨脹的一個主要契機。

中唐以後,商業在各個方面都有有利條件來促進其發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朝廷對商賈的優惠政策促進了商業的發展。中唐以後,鹽、茶、酒的榷利和商稅所得是朝廷的財政重要來源。為了保持和增加這筆收入。其所有有關這方面的生產者及商賈,均隸屬於中央的戶部、鹽鐵、度支等三司,給予免除州縣差科雜徭的特權。朝廷非常注重維護所屬商賈免受差役的權力。如元和、長慶年間,朝廷兩次下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應管鹽商。官吏若有違犯,竟至所在縣令貶黜,刺史罰俸。這些優惠待遇為商賈獲利致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他們只要掛名鹽、酒、茶商就可以不入州縣徵。

其次,朝廷要制止各級官吏侵犯商賈利益。如唐代宗大曆末年下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無得與人爭利,先於揚州置肆貨易者,罷之”。宣宗大中年間,鹽鐵轉運使裴休奏:“諸道節度使,觀察使轉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蹋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今請釐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

即便昭宗——也就是當今天子李曄——也或多或少地已認識到商賈的社會職能也是鞏固封建秩序的條件之一。為次特地詔令:禁止各級官吏在兩京及各地的大小商業市場與津渡,要道之地擅徵商旅橫賦雜稅,如有違犯者,將判以枉法犯贓罪以嚴厲懲辦。朝廷嚴禁各級官吏阻礙遏制商賈往來和濫徵商稅,是為確保中央的財政收入,以維護集權統治。同時,朝廷也必須注意這一時期重農和扶商是並存與對立的兩種思想及其指導下所採取的措施。

如王摶一直因為前輩楷模的劉晏,在整頓改革財政上,很多方面都實行重商措施;賢相陸贄主張“商農工賈,各有所專”,能“鹹安其分”;韓愈不僅以為農工商應並重,且對富商大賈的坐收厚利毫無非議。這反映了在大唐經濟的發展中,商品經濟也伴隨著一定程度的壯大。面對當時小商品生產者間相互服務,依賴的關係,朝廷不能不對商賈採取一定的扶植政策,透過商賈、百姓多佘產品的出售,獲得絹帛、錢和日常必需品等,既有了一定的繳納國家賦稅的錢物,也提高了廣大小商品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和收入,國富民強,也就從財政經濟上來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

其三,中唐以後的一些藩鎮割據勢力和地方長官,對商賈及商業活動也注意籠絡和利用。如山東淄青鎮的李正已,年年與渤海通商,其孫李師曾說:“率賈人錢為助,以瞻軍用”。節度使劉悟掌管的邢州,“是富商最多”。昭義節度使劉從諫,不僅以經營工商業獲行鉅款,且“大賈皆假以牙職,所至多陵轢將吏”。穆宗時,湖南都團練觀察使崔稜打破湖南“豐年貿易不出境,鄰部災茺不相恤的舊法,通流商賈”。又汴州土豪李宏,兇悖無賴,“強貸商人鉅萬,毫無一還,商旅驚波”,於是刺史任正理為保障商賈利益,決殺李宏。此外,有不少的地方長官均在轄區內積極施行通商務農的政策,收到良好的經濟利益。這些措施,大都有利於商業的繁榮和商賈勢力的迅速發展,強大。

其四,貴族官僚為了滿足他們奢靡的生活,也依靠富商大賈販賣奢侈品的活動。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他們要分配保護商賈的利益。由此造成了這些販運奢侈品貿易的中外商賈勢力的上升。如張籍說:“金陵向西賈客多,船中生長樂風波,年年逐利西復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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