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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買賣,這樣,商業資本向土地投資,當然是十分自然的事。唐開元二十五年均田令在法律上承認了商賈可以授田:“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不難看出,唐朝商賈勢力的增長,政府不得不採取一定的妥協政策。這使商賈可以合法地佔有和擴大土地範圍。商業資本與土地結合,是中國整個封建社會商人的一條出路,但由於商賈地主的不斷兼併土地和農戶,又使得長安朝廷的稅收,大大減少。長安朝廷為了彌補這一損失,便不得不加緊剝削,建立新的賦稅,唐朝的社會經濟,於是就出現了停滯不前的現象。
其次,唐朝商賈勢力的膨脹,給予封建身份等級和門閥觀念猛烈的衝擊。隨著隋唐以來封建地主經濟的長足發展,中央集權的鞏固,以及廣大人民長期以來反覆激烈的階級鬥爭,地主階級內部和社會階級結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突出的表現是門閥士族日趨衰弱,寒門庶族日益強大。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以特定門第作為享受政治和經濟上特權的原則已經不存在了。相反,經濟力量日益增長而出身寒門的庶族地主參政已很盛行,並在社會經濟,政治領域獲得越來越高的地位。唐代的富商豪賈屬於工商庶族地主集團。因此,一方面,商賈勢力隨著庶族地主力量的壯大而得以迅速發展,另一方面,他們善於營利,聚財也為整個庶族地主勢力的上升,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唐代商賈憑藉其經濟力量的不斷提高,很多的或者用錢買-官,或者以地主的身分透過科舉走入仕途,這是促成門閥士族制度瓦解的一個重要原因。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有一定的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階段,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一定政治制度。
商賈為官在唐代初期已經出現。如唐太宗時,安州富商彭通獻布五千段供應攻遼東軍費,即賜文散官宣義郎名號。河東商人裴明禮,“貞觀中,自古臺主簿,拜殿中侍御史,轉兵部員外,中書舍人,為正五品上”,“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百司奏議,丈武考課,皆預裁焉”,是皇帝親信,握有大權。唐“王朝得五品官皆升土流”,“五品家,終身高臥,免有徭役,不易得之也”。可見就在太宗規定了商賈所授的官職不得超過的等級,商賈也可獲得十分高貴的官品,打破了“朝廷顯官須是公卿子弟”的局面。封建法令總是根據統治者的最大利益來加以制定,因此,一般的法律形式經常和特詔相矛盾。如高宗時,大商彭志筠獻絹布二萬段助軍,即“特授奉議郎,仍佈告天下”。武周時,酷吏候恩止,原是醴泉賣餅食的商販,也官至五品,嶺南投機商陳懷卿“仕至於梧州刺史”,均成為握有朝廷和地方軍政大權的顯要官吏。這類現象,實質上是和唐最高統治者貫徹執行打擊豪門士族和提拔寒門庶族的方針有關。
自中宗時起,以雄厚財力為後盾,富商豪賈擠入官僚集團,佔據了很高的政治地位,商賈入仕的禁令已漸漸消失,肅、代宗時更是商賈賤類,數月之間,上可以達到卿監,下也可以做到州縣。不難看出,商賈勢力已滲透到國家政治機構的各個部門,使唐朝廷的官員組織成分大有改變。商賈中也有不少以科舉為目標,勤奮學習的人,以其優厚的經濟條件,透過科舉參與政權。如酤酒經商的陳會郎,元和初年考上了進士。
再次,由於得到宦官、藩鎮首領的支援,商賈仕進的門路更為寬廣。穆宗長慶二年,朝廷以優待將士名義,非正式地取消工商雜類不得入仕的禁令,允許神策軍和京外各鎮保薦有功將士。如德宗時,太尉李晨權勢顯赫,曾保舉不少京師大商子弟任“膏腴之地重如職”。更近一點,僖宗時,如今的義武節度使王外存,亦出於商販之家——更值得一提的是這位仁兄因為黃巢入長安,使得他家蒙受巨大損失而“首倡勤王之師”,率先起兵南下與黃巢作戰,居然最後成為戡亂首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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