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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見,官商的本質聯絡,貪官和商賈相互勾結,狼狽為奸,利益均沾,共同剝削廣大人民,使他們陷入飢寒交迫的境地。這正是中唐以後社會危機日趨嚴重的原因之一。

其六,商賈們還利用資財來獲得經濟、政治地位的上升。中唐以後,朝廷為解決財政危機,賣-官之風日漸盛行。如楊國忠遣侍御使“崔眾於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得錢百萬”。南逃以後商賈乘機大肆逃避賦役。而中晚唐時,自宰相乃至縣令等官職均標價列肆出售。為此,商賈們用錢買-官,納銀求職之事層出不窮。“凡富人多丁者,率為官為僧,以色役免”。至德年間,朝廷曾乾脆公然告商賈:“如能據所有資產十分納四助軍者,便於終身優復”。為獲得商賈資財,不惜給予終身免除徭役的經濟特權。僖宗時國庫虛竭,貸商旅富人錢穀以應急,而給予御史等官職。

朝廷的很多無恥官吏也常常不惜高額利息,紛紛向富商大賈借錢。如“自大曆以來,節度使多出禁軍,其禁軍大將資商者。皆以倍稱之息貸錢於富室,以賂中尉,動逾數萬。然後得之,末嘗有執政,至鎮,則重斂以償所負”,憲宗時,鄭滑節度使盧群向京師賈人張陟借錢,僖宗時,太原節度使竇瀚也在當地“借商人錢五萬緡以助軍”。朝廷和文武官吏都向商賈借錢,自然大大提高了商賈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勢力。

中唐以後,朝廷和商賈的經濟爭奪著重表現在鑄幣和錢幣的積貯上。為統一魏晉南北朝以來混亂的幣制,唐高祖於武德四年廢除了通行七、八百年的五銖錢,改行開元通寶,每千文重六斤四兩,十文重一兩,收效甚佳。但隨著民間私鑄日盛,朝廷多方設法杜絕,但沒有效果。安史之亂後,私鑄錢幣之風更盛,物價猛漲。代宗時規定各種銅錢,平價流通後,商賈將乾元,重輪錢銷熔,兩稅法實行後,只增加了對貨幣的需要,國家沒有增加貨幣的數量,商賈們往往自己積存錢幣,錢幣立刻缺少,造成物價的不斷跌落。不僅農民和小手工業者遭到商賈剝削,而且朝廷必要的財政開支也經常缺乏。而中唐以後的錢幣大多集中在商賈手裡。建中年間,韋都賓、陳京就說,如果富商每人留萬貫,其餘借給國家,則在京一、二十富商錢,能頂政府一年財政經費,而全國一、二千大商之錢,竟能使國家數年所用豐足。為改變錢重物輕給農民和小手工業所帶來的沉重負擔,保證國家稅收,朝廷往往禁止銷熔錢幣,禁止商賈積存貨幣,禁止貨幣流通以及幣面交易可用錢帛,納稅可用谷帛等,都由於工商業和商品流通的進一步發展和商賈勢力的膨脹而失敗。建中時,政府曾強行“借商”和徵收“僦櫃質錢”,引起商賈們的強烈的反對而“罷-市”,甚至有的商賈“多亡命入南山為盜”,朝廷懼而不得不“詔皆罷之”。從上可知,商賈們在當時社會上已有了相當經濟和政治勢力,迫使朝廷的支配權力逐漸走向松馳而採取一定的讓步政策。

總之,在唐中央與商賈之間的經濟關係對抗中,保持著相互利用,相互妥協的關係。

中唐以後商賈勢力的發展也帶來一定的社會影響。

首先,唐代商賈勢力的發展,加速了土地兼併。所謂土地兼併,是指國家控制的編戶齊民即自耕農,半自耕農轉化為佃農,土地逐漸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過程。土地對於土地所有者來說,既是一個重要經濟收入來源,也是財富的一個保障,而土地佔有的多少,是其社會地位和等級的重要標誌和接近官場的手段。而且還由於唐朝商品生產雖說較前代有所發展,但還只侷限於狹隘的範圍之內。獨立手工業者和手工業作坊所生產的絲、絹、織錦等等,主要是以官僚地主為貿易的物件,大多數的農民因受殘酷的封建剝削,還只能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商品的銷路,始終有限,商品生產不可能作進一步的發展,自然經濟仍然佔優勢,而且從戰國以來,中國的土地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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