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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文,成本飛昇,還不見得弄得像,如此就成了虧本買賣,自然就沒人願意假冒了;第三,責任到人,比如“太原叄廠貳壹肆柒”,就表示這件鐵器是軍械監太原三廠第二百一十七號工匠生產的。至於第二百七十一號工匠是誰,軍械監自然有檔案,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直接責任到人。這個制度是軍工制度直接用於民用器械的產物,其實反過來想,仍然是為了滿足前面的“精品品牌戰略”。
製造並販賣鐵器農具,只是河東軍械監民用商務活動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此外還有許多生意。比如水陸運輸、布料、染料、煤炭、礦山、建築……甚至還有修路架橋,按照外間有些玩笑的說法:“河東軍械監除了沒開窯子,簡直什麼都做。”這話當然誇張了很多,但也能說明河東軍械監用後世的話來說,實際上就是一個橫跨多產業的超級大托拉斯。唯一的區別就是:這個大托拉斯沒有董事會,更沒有什麼股東大會,其事務基本上由其掌監李曜一言而決。這情況要是放在後世,估摸要被叫作獨-裁。
為何李曜在河東高層人緣好?有這樣一個軍械監在手,大夥為自家兵丁要武器裝備得找他,要戰爭儲備得找他,甚至想建個更好的營房都得找他,拿人手短,吃人嘴軟,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那人緣還能差得了?李存信被殺之後,連李存賢都數次在公開場合附和贊同的李曜的話,還不是形勢所迫?
正是因為這些,郭崇韜這次面見李曜,態度就好得多了。
只見他拱手一禮,客客氣氣道:“大王還問,水運處的大船,是否可以在半月內趕到?”
附錄:
(一)關於投李氏之時間
(冊府》卷三0九:“太祖杖鉞雁門也,崇韜為李克修之綱紀、從定京師、平巢賊”。若依此,則崇韜之投李氏或在“太祖杖鉞雁門”之前,亦或在已授雁門節度之後。今由所謂“杖鉞雁門”之時間考之。
1.薛史《《武皇紀上》有誤
薛史《《武皇紀上》:中和元年(881)“四月……天子乃以《武皇為雁門節度使……《武皇即率韃靼部萬人趨雁門。五月,整兵二萬,南向京師。”然《新唐書·表·方鎮二》:唐之設雁門節度,乃在中和二年(882),此前雁門非鎮名,屬代州,為河東節度所轄。可見《武皇紀上》有誤。
2.《新唐書·沙陀傳》亦有誤
《沙陀傳》雲:中和元年“有詔拜克用代州刺史、忻州兵馬留後,促本軍討賊,克用募韃靼萬人。趨代州。”至中和二年(882),克用率二萬五千入南下,“自陰地(地處汾州南界,在今山西靈石縣南。關久廢)趨晉(即晉州,治所在今臨汾),會河中,帝聞,擢克用為雁門節度。”此亦有誤。
3.“杖鉞雁門”辨正
據《通鑑考異》卷二四所引《後唐太祖見聞錄》:中和元年三月,“陳景思齎詔入韃靼,召李克用屯蔚州(今山西靈丘),克用因大掠雁門以北軍鎮。”司馬光進一步考日:“是歲(筆者按,即中和元年),克用但攻掠太原,又陷忻代二州,明年十二月,始自忻代留後除雁門節度使。蓋此際(按,即元年三月)赦其罪,復為大同防禦使(按,大同軍治所當在朔州之馬邑,亦即今朔縣東),及陷忻代,自稱留後,朝廷再招之,始除雁門。薛史誤也。”《通鑑·唐紀七一》進一步訂日:中和元年,“李克用雖累表請降,而據忻、代州,數侵掠並、汾,爭樓煩監……詔(王)處存諭克用:‘若誠心款附,宜且歸朔州俟朝命”’。此皆明證:初,並未授忻代留後,而是復其大同防禦使,召屯蔚州;其忻代留後,乃為中和元年夏陷忻代後而自稱;當然,此時更未授雁門節度。關於其自稱忻代留後的時間,據《唐末見聞錄》、《太祖紀年錄》等載:李克用於元年五月南下,因“遇大雨,六月二十三日班師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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