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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統治,最迫切的問題是解決財政來源。在制定新稅制的過程中,他們看到自唐初實行的地稅一直比較穩定。唐初除實行租庸調製外,還有兩種附加稅,即戶稅和地稅。其中“地稅”是指貞觀二年(628年),唐政府命令天下州縣建置義倉,規定王公以下的土地畝稅二升,以備凶年。中宗以後,國家財政日益拮据,義倉存糧全部用作填補政府的虧空。就這樣義倉糧成了國家的一項重要稅收,連名稱也改為“地稅”。到天寶年間,地稅和戶稅的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一定比重,成為向兩稅法過渡的先聲。終於在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在戶稅和地稅的基礎上制定了兩稅法,在全國推行。?
二、兩稅法內容?
兩稅法包含了極其豐富的的內容。?
“兩稅”之得名系由收稅時分夏秋兩次徵收而來。“兩稅”之名也不是楊炎的獨創,早在玄宗時就有文獻記載,《唐會要·租稅上》載:“天寶九載十一月敕,自今以後,天下兩稅,其諸色輸納,官典受一錢已上,並同枉法贓論。”這裡的“兩稅”是指租庸調,與後來“兩稅法”的“兩稅”不同。楊炎只是引用“兩稅”的名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適即位,採納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具體內容如下:“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徵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分析這段文獻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兩稅法的內容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原則?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楊炎制定的“量出制入”的稅收原則,打破了從西周以來的“量入為出”的傳統財政稅收思想。“量出制入”就是根據國家的財政支出數,匡算財政收入總額,再分攤給各地,“賦於人”,意在限制濫徵苛斂,減輕人民負擔。在兩稅支出額制定時,“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旨在給統治集團制定一個稅收的限額。?
(二)徵稅物件??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兩稅法以戶稅、地稅為基礎,不再區分住戶和客戶,所有“見居”人口都成為徵稅物件。對於不定居的商賈遊販,“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商稅從此就被作為國家賦稅的一個正常的組成部分,在財政制度和財政思想上被肯定下來。其他如皇親國戚、官僚地主、衣冠形勢戶等也都成為納稅物件,不再享有免稅特權。這充分說明兩稅法擴大了徵稅面。?
(三)徵稅標準?
“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調是“丁身稅制”,徵收以人丁為本,而兩稅法則“舍丁稅地”,“唯以資產為宗”,“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稅額按照田畝和資產的多寡來確定。兩稅法是由地稅和戶稅發展而來的,地稅來源於土地,戶稅是按資產來確定,而土地依然是資產的主要內容。從理論上講,這種“計資而稅”的制度,較按人丁平均攤派的舊制度合理的多,對無地少地的居民較為公平。雖然劃分戶等中會出現高低偏差,但仍有一定依據,“以貧富為差”。兩稅法還特允“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制放免”。?
(四)賦稅的期限?
?“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兩稅法在納稅時間上規定“俗有不便者正之”的靈活性,一年分兩次徵收。徵收時間明確,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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