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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徵稅時間長,工作效率低的狀況。?

(五)徵收物品?

?兩稅法以前,作為正稅的租庸調完全交納實物,僅作為其補充的戶稅交納銅錢。兩稅法完全以錢來作預算,用錢計定後,再折納成實物。陸贄在談到兩稅法時也說:“定稅之數,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貨幣經濟發展要求財政交納也以貨幣形式較為便利。兩稅徵收採取這種手段也正反映了當時貨幣經濟的發展狀況。貨幣代替實物納稅是對租稅制發展的一個推動。不過因當時商品經濟發展的侷限,兩稅法並沒有完全擺脫谷粟等實物,而是“定稅計錢,折錢納物”。因此兩稅法的徵收手段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又有時代的侷限性。?

(六)徵收的稅額及稅率?

兩稅法規定不分土戶和客戶,一律以定居為依據,至於行商則按三十分之一納稅。其稅額的計算基礎,是以大曆十四年(779年)墾田總數所應交納的錢穀總額分攤到個州縣,按各戶貧富等級徵收。其中“田畝之稅”部分,仍按上述規定由納稅人繳納稅額的標準。?

(七)簡化稅制?

“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兩稅以前,各種稅種的徵收時間、徵課客體、徵收次數均有不同。官府不斷催收,人民不斷交納,雙方均不勝其煩。兩稅法是合各種賦稅為一體的稅收制度。它以地稅、戶稅為基礎,把其他各種雜稅吸收進來,統統以兩稅的形式來徵收,所以王夫之稱其為“法外之法,收入於法之中”。兩稅法時,規定“其比來徵科色目,一切停罷”,“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兩稅法中明確規定租、庸、雜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徵收。納稅專案比以前減少,納稅時間明確集中,納稅手續簡便易行,使唐代賦稅的徵收發生巨大的變化,故當時人說“天下便之”。即使人民的負擔並未因此減輕,卻可省去許多交納催索的紛擾。?

從以上可以看出,兩稅法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即把土地作為封建政府徵稅的依據。地稅,明顯是履畝徵稅;戶稅,主要是依據資產(不含土地)來徵收,而這與土地聯絡甚緊。地主佔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積聚的其他資產也就越多。所以從本質上講,戶稅只是依據土地徵稅的變象。總之,無論是“地稅”或“戶稅”都說明了土地已開始成為稅收的主要依據。

換而言之,稅制實現了從“丁身稅制”到“舍丁稅地”的轉變。可以說,兩稅法開創了一個新的稅制時代。以後各代丈量田畝制度的實行,則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稅制。北宋熙寧五年王安石的變法中有一重要內容——方田均稅法,清丈全國土地,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質好壞分為五等,均等稅額高低。這無疑是對履畝徵稅的完善。

到了明朝,張居正實行“一條鞭法”時,更是如此。張居正認為當時財政危機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隱佔田地,逃避賦稅,“豪民有田不賦,貧民曲輸為累”。為解決該問題他於萬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國土地,凡勳戚莊田、民田、職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萬曆九年,清查結果是,全國總計田畝數7,013,976頃,大大超過了明以前的稅田總數。

清查丈量全國土地,這在兩稅法實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要知道,漢光武劉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後還是以失敗告終。而宋代以後清查土地卻非常順利,就是因為兩稅法實行以後都是以土地的好壞來確定稅額的。

上述情況,影射了唐統治者在兩稅法的條例規定中充分注意了以土地為稅收依據的精神。後來歷代統治者丈量田畝制度的實行,又繼續發揚了這一精神,這就使“舍丁稅地”制逐漸確立和發展。?

三、兩稅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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