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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的制定及其頒佈實行,是中國封建賦稅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這一變革,適應了當時封建土地關係的轉變,對唐朝後期社會有著深刻的影響。?
(一)從政治方面分析?
首先,擴大了納稅面,政府財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實行租庸調製時,課戶是主要納稅物件,那些皇親國戚、有品級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都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而且貴族官僚庇廕著大批的客戶,也不承擔賦役。
兩稅法規定,不論主戶客戶和享受免稅、免役特權的不課戶以及不定居的商販,都一律負擔稅收。唐朝政府為擴大納稅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核戶口。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朝廷共清查出主戶一百八十萬戶,客戶一百三十萬戶,一律編入當地戶籍。於是納稅戶隨之大量增加,從而擴大了納稅面,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唐朝在租庸調製破壞以後,國家財政收入沒有保障。兩稅法規定數額徵收,實行統一的稅制,使國家賦稅收入在相當長時期內比較穩定,這對戰亂後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是有利的。實行兩稅法後,政府財政收入每年達到三千萬貫以上,比實行兩稅法前增加了一倍以上,這就改變了財政上長期窘困的狀況。?
其次,均平了納稅的負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兩稅法的徵收,不再以丁、戶為準,而是以資產、田畝來計算,“以貧富為差”。正如當時陸贄所說“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從法令規定上來看,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土地是資產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當時詔令也承認“據地出稅,天下皆同”。大中年間詔書也稱,貴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擔的稅也相應多。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自耕農民身上的狀況,並且由於停止了兩稅之外的苛斂,也緩和了當時已經尖銳的階級矛盾。?
再次,起到了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安史之亂後,中央統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據勢力滋長,出現藩鎮割據的局面。地方藩鎮特別是河朔三鎮“戶版不籍於天府,稅賦不入於朝廷”,?嚴重地影響到國家的安定和統一。兩稅法消除了財政上的混亂,打擊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鎮割據勢力,使中央經濟力量得到加強。
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兩稅法實行以後,“人不土斷而地著,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貪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自是輕重之權,始歸於朝廷。”隨後朝廷制定稅收的分配辦法,將地方財權進行分割,分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為入,定額以給資”。上供,即地方上輸送到朝廷的財賦,收回了在安史之亂中喪失的部分財權,從而為平息藩鎮之亂提供了物質上的保證。憲宗元和年間(806—820年)中央利用實行兩稅法積累起來的財力,展開對藩鎮的鬥爭,維護中央集權。?
(二)從經濟方面分析?
兩稅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調法遭到徹底破壞以後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稅制,它適應了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古往今來,不少歷史學家對兩稅法給予肯定的評價。例如,楊炎同時代的杜佑高度評價了兩稅法,他認為在兩稅法實行以前,征斂多名,且無定額,貪吏橫行,因緣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權有勢的人,千方百計逃避賦稅,沉重的賦稅負擔,落在了貧苦的農民身上。自兩稅法後,“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製。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馬端臨把兩稅法實行前後的情況進行對比後,認為兩稅法雖“非經國之遠圖,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舊《唐書》的作者也都稱讚兩稅法,認為兩稅法實行後“天下便之”。同時,兩稅法的實行還起到了緩和階級矛盾、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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