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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這一分攤不均的問題,只是將這一部分增加的錢糧攤入荒地。實際上,即便如王世俊主張,將通省均攤改為就各州縣分攤,雖從全省的角度解決了分攤不均的問題,但具體到一縣之內每個人丁個體,這種不均衡的情況仍然無法徹底解決。
而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直隸、山東膠州、江西袁州、山西萬泉安邑等縣亦都如此。雍正六年十月初二日己卯,蘭州按察使李元英奏稱:“攤丁入畝,他省以本州本縣之額丁均入本州本縣之地畝。原額外,負擔無增減。而甘省按通省額徵銀糧通計合算,額徵多,攤丁亦多,致各州縣有比原額多二三千兩者,因之紛紛具承,以為攤丁不公。本日,從嶽鍾琪奏,陝甘攤丁入畝已經題準”,“但甘屬河東地方糧輕而丁多,河西地方糧重而丁少。請將二屬各自均派,河東丁隨糧辦,河西則糧照丁攤”。甘肅同樣深受攤丁後賦役不均之苦,因而也被迫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辦理。
所以說,“攤丁入畝”政策雖然歷來被歸結為清朝皇帝愛民如子的“德性”,是“至仁之政”、“惠於貧民”的恩恤曠典。但實際上,它存在無法避免的弊端,即無法均勻地分攤賦稅,從而無法有效保證賦稅的順利徵收,更無法達到減輕人民負擔,緩和階級矛盾的需要,因而遭到上至豪強富戶,下至貧民百姓的反抗。這使得“攤丁入畝”政策實施的程序變得緩慢而困難重重。
其次是“攤丁入畝”的溢額多徵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並不能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從而抑制人民逃避稅收。康熙時代實行“永不加賦”的措施時,曾希望透過將丁口數額固定下來的方法來保證丁銀徵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強對人民的控制。但是由於“永不加賦”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數額,實質上卻無法使人丁附著於土地之上。“永不加賦”並非“毋增毋減,定為常額”,而實質上使人丁數字增多。由於“攤丁入畝”政策的丁銀數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賦”的定額基礎上,因而“攤丁入畝”政策施行之時,人民就負擔了更為沉重的賦稅。
關於實施“攤丁入畝”政策之後,丁銀稅額是否是清政府官方公佈的定額數字,李曜曾經看過將清朝官方的定額數字與清乾隆年間各省編訂的行省通志中相關材料所反映的實額數字製成的幾張表格。
透過那幾張表格,對各省丁銀的實際徵收情況來看,“攤丁入畝”政策反映出一些明顯弊端。首先,大部分省份丁銀出現增額,並非保持定額數字。換句話說,自“永不加賦”至“攤丁入畝”,統治者一直打著“定為常額,毋增毋減”、“天恩浩蕩,亙古未有”的旗號,要求各省人民順從地承擔義務。所謂“有道明君”不過是更懂得如何緩和階級矛盾,保證人民基本的生存條件,其總的出發點仍是維護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賦”、“攤丁入畝”政策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因而這些措施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清朝賦役體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額徵收的丁銀賦稅外,還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額外稅收,如江蘇、安徽省除丁銀徵收外還有雜辦銀,亦屬於徭役範圍,但並非丁銀正項。李曜當時主要心思是考證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前後,屬於丁銀正額範疇的賦稅情況,因而無法考訂那許多雜稅。但他一直認為那些提到的雜派賦稅僅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沒有暴露出來。而僅從這些雜派稅收堂而皇之與正額稅收一起出現而言,就可以瞭解清代的賦稅政策在控制稅收、維護社會秩序的問題上收效不大。
比較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各省丁銀、人丁變化的情況,可將其分為四類,其中出現增丁情況的省份情況如下:
第二張表格表明,在第一張表格裡涉及的十七個省中,共有十個省出現丁額增加的情況,從分佈區域來看,這十個省遍佈全國東西南北,既有富饒的江浙地區的省份,也有較為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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