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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的雲南。可見,這種丁銀增加的情況反映了攤丁之後總的賦稅趨勢。其中浙江、福建、湖北、雲南四省情況最為突出,丁銀數均超過了1.1萬餘兩。

第二張表格還揭示了人丁兩種不同的趨勢:

其一,增丁、增丁銀。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況。清統治者自宣佈“永不加賦”起將人丁數定為常額,不加增減。但事實表明,攤丁入畝之後,不僅丁銀出現了增加,人丁也隨之增加,剝削在攤丁之後實際上加重了。其中江蘇布政司人丁增加16萬之多,這固然與該地區經濟發達有關係,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擴大了這一地區的徵稅範圍。這些多餘的人丁並不屬於免賦的範疇,因而可以推測它是在攤丁入畝的過程中在各種名目下被巧妙地加進去的。可見“良法美政”也會被統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從而滿足自己的統治需要。另外,廣東地區的資料並不完整,其所謂新增丁口、額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數都沒有在資料上表現出來,因而無法確知其人丁數字的增減情況。

其二,減丁、增丁銀。出現丁銀增加、人丁減少的情況的省份有兩個——河南與福建。河南省屬於傳統的農業大省,人口土地眾多,地主階級勢力較大,土地較為集中,絕大部分無地少地的貧農要麼逃往外地謀生,要麼淪為佃僕或僱工,以致人丁出現減少的情況,這種減少甚至達到100萬以上,這也與河南省轄區在攤丁前後經歷很多變動有關。河南與周邊的省份互有歸併的情況頻繁發生,因而數字有較大變化。而福建地狹人多,很多人被迫採用其他的謀生方式,加之商貿活動比較發達,大量人口脫離農業,因而也出現人丁減少現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擁有者雖然面臨著人丁減少的壓力,但可以依靠發達的租佃製為其提供足夠勞動力。由於土地成為丁銀徵收的依據,在國家的賦稅政策改革的壓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將自己透過租佃制度得來的利潤上繳給國家,即便是國家提高了丁銀徵收數額之後。

雖然受到各種原因影響,這種丁銀加增的趨勢並非十分的明顯,但在大力推行“攤丁入畝”的雍正朝,就已經出現了這樣大範圍的賦稅增加情況,這不得不歸結為“攤丁入畝”政策本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銀實際上由貧苦的佃農僱工承擔。丁銀併入地賦一起徵收,土地成為徵收賦稅的憑據,表面上無地少地的貧民因此擺脫了丁銀的徵收,實際上,為了維持生計,他們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賣勞動力,淪為地主的佃農、僱工。清代租佃經濟在清初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也表明,大批農民失去土地成為佃僕僱工。正如《中國通史》論述的“從商品經濟發達的江浙地區,到邊遠的貴州地區,從江南到江北,僱傭長短工進行農業生產,已經成為社會中的常見現象。”這樣,佃農僱工就成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勞作者。他們或透過交納地租,或透過領取工值的方式謀生。但顯然地主在產品分配中佔據絕大部分,佃農僱工仍然徘徊在貧困線上。因此,這些賦稅錢糧的真正負擔者仍然是佃農僱工。

再一個沒有解決的,則是“減丁”背後的“流民問題”。

第三張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隸、陝西二省丁銀減少數額均達到1.1萬多兩以上,減幅較大。陝西人丁減少竟達10萬以上。這主要是由於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雍正無法維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數額,只好減少數額,試圖延緩人民逃亡的趨勢。人丁的減少表明了另一個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農民逃亡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雍正時期前承康熙,後啟乾隆,是康乾盛世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政治清明,社會較為穩定,經濟相對發達,大規模的自然災害並不頻繁,按照常理推測,人口必然處於增長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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