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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此時人丁的減少無疑是在重稅之下產生的。據《清朝通典》載“(雍正六年),川陝總督奏:湖廣、廣東、廣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諭,去歲湖廣、廣東並非甚歉之歲,江西廣西並未題成災,何遠赴四川者如此之眾?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無撫綏,以致百姓失所……”這則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並非災荒之故,而是迫於重賦而背井離鄉。
雍正時期的流民問題發展到乾隆時,其規模和範圍日漸擴大。據《清會典事例》,“(乾隆五年),議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設法行遣,陸續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準山西陝西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題準粵省在臺灣人民,情願挈眷者,止許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題準,挈眷赴臺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右保結,將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據《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內地流民潛入寧古塔之禁。其現在查出寧古塔種地流民,于吉林烏拉伯部都納等處安插,編入裡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準其隸籍編入,其單身賃墾之人,令於原籍州縣頒給印票,及認識親族保領方許編入保甲”。
由此證明,乾隆年間大批流民湧向東北或東南沿海,他們的目的地越來越趨向原本自然環境較差的地區,如寧古塔原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這表明,清統治者希望透過“攤丁入畝”政策減輕賦役負擔、安輯人民來固定稅收的方法並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們無法控制賦稅徵收從而穩定社會。
可見,“攤丁入畝”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並未減輕人民負擔,相反,它促使大批農民逃往外地,流民問題越來越嚴重。
另外,“攤丁入畝”也沒有解決因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商民流動問題。據《清文獻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內地開張貿易或置有產業者,與土著一類順編,其往來商賈,蹤跡無定,責令客長查察。……礦廠丁戶,責令廠員督率廠商課長及峒長爐頭等,編查各處煤窯,責令僱主將傭工人等,冊報地方查核……”“攤丁入畝”政策同樣沒有處理好工商行業的發展的問題。
正是因為當時看《雍正王朝》時對這個問題的深究,李曜才會知道,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人民的負擔沒有減輕反而加重,這足以令人窺探到清代賦役體系微露的衰亡徵兆。就“攤丁入畝”政策而言,其主要目的在於幫助統治者將有一定資產的中間民戶階層透過土地固定下來保證賦稅徵收。但上層富戶仍然透過種種渠道逍遙於制度之外,大批依靠租佃方式謀生的貧民始終都是整個剝削的主要承擔者。這也表明實際上“攤丁入畝”政策改變的只是賦役制度的形式,它沒有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剝削的基礎。
對於這個問題,李曜覺得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其實也簡單。歸根結底只有兩個字:特權!
不能解決特權問題,底層民眾永遠享受不到真正的實惠,公平的實惠。
因此,他才會提出“上至聖人,下至農商,均不免除”。但不免除只是原則,具體的實施,必然會有這樣那樣的困難,那些不甘心被“割肉”既得利益者,必然會不斷的製造麻煩,這就是李曜必須提前考慮到,並且預留解決辦法的事。實際上,一體收稅,清朝也不是沒有幹過,這也算是一個可以作為他參考的例子。
那時節,清人入關之初,清廷為了鞏固封建統治,依照官員的品級,優待或免除該戶官員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們成為清朝統治的忠實擁護者。此外,為了表示對讀書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雜辦。
在這種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權階級與民眾的對立就成了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紳戶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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