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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頃五十畝,八品、九品各二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一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併給。”而且,“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規定他們授得的永業田有永久的繼承權,可以買賣、貼賃和抵押,私有權十分明確。大唐還推行賜田制,賜給貴族、官僚們大量土地,也具有明確的私有權。同時,又有不同頃畝的職分田授給在職官僚以及公廨田授給政府機構,貴族官僚們雖不擁有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但實際擁有這些土地租佃經營的收益權。

但是,貴族官僚們對此並不滿足。在唐廷建立之初,他們中的一些人就開始了對土地資源和財富資產的非法佔奪。早在高祖武德年間,太子李建成就“與諸公主及六宮親戚,驕恣縱橫,併兼田宅”。太宗貞觀年間,澤州前任刺史張長貴和趙士達,“並佔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在益州,“地居水側者,頃直千金,富強之家,多相侵奪”。高宗永徽年間,“豪富之家,皆籍外佔田”,如長安富商鄒鳳熾,“其家鉅富,金寶不可勝計,常與朝貴遊,邸店、園宅,遍滿海內”。武周時,山南東道地區“戶口逋蕩,細弱下戶為豪力所兼”。聖曆元年,陳子昂說蜀川地區情形雲:“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土豪大族,阿隱相容,征斂驅使,不入國用。”武則天崇佛,“所在公私田宅,多為僧有”,各地寺院,“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數亦非少”,既違法多佔,又經營工商。中宗景龍二年,安樂公主“請昆明池,上以百姓蒲魚所資,不許。公主不悅,乃更奪民田作定昆池,延袤數里,累石象華山,引水象天津,欲以勝昆明,故名定昆”。睿宗朝,太平公主恃功驕橫,“田園遍於近甸,收市營造諸器玩,遠至嶺、蜀,輸送者相屬於路”。成安公主則“奪民園,不酬直”。當時,“寺觀廣佔田地及水碾磑,侵損百姓”。

從這些李曜在中書省裡查到的案卷可見,高宗、武后、中宗、睿宗時期,貴富集團“驕恣縱橫”,已經“皆籍外佔田”、“倍取其多”、“奪民田”、“奪民園”,“侵損百姓”,公然違犯王朝田令政策和制度,全面展開對土地資源和財富資產的強力佔奪,廣設“莊園”、“田園”、“碾磑”、“邸店”等,依仗權勢進行兼併,明顯的幹著非法擴張的勾當。中書省裡錄有徐堅的話說,武周時,“高戶之位,田業已成”,貴富集團的土地積聚和田莊經濟已經初具規模。當時的“細弱下戶”即均田農戶等則被貴富集團“所兼”、“所奪”,被貴富集團“征斂驅使”和“侵損”,而“戶口逋蕩”,成為了“逃走戶”,即破產流亡成為了逃戶。景雲元年,睿宗敕雲:“諸州百姓,多有逃亡。”景雲二年,監察御史韓琬上疏稱:“往年,人樂其業而安其土,頃年,人多失業,流離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勝數。”也說明當時已有相當數量的均田農戶由於土地被兼併而破產流亡,流民問題在此期間公開化,併成為了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而進入玄宗朝,貴富集團對土地資源的非法佔奪達到了猖獗的程度。中書省案卷記載:開元初年,“豪弱相併,州縣莫能制”,州縣政府已無法控制局面。開元天寶年間,“朝士廣佔良田”,薰染成風。刑部尚書盧從願“盛殖產,佔良田數百頃”。東都留守李憕“豐於產業,伊川膏腴,水陸上田,修竹茂樹,自城及闕口,別業相望,與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竟已廉恥喪盡,積習成癖。

李襲吉的先人、權相李林甫當道近二十年,“京城邸第,田園水磑,利盡上腴”。在此期間,宦官勢力囂張,也大量違法侵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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