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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高力士、楊思勗等當道弄權,“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園池沼,中官參半於其間矣!”高力士本人還“於京城西北截灃水作碾,並轉五輪,日碾麥三百斛”。貴富集團對土地、資產的佔奪已達到驚人的貪婪程度。開元七年,玄宗頒制說當時被兼併掉土地的均田農,“莫不輕去鄉邑,共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籔,或奸吏為囊橐,逋亡歲積,流蠹日滋”。開元八年時,“天下戶口逃亡,色役偽濫,朝廷深以為患”。開元十二年,玄宗頒詔又說破產流亡的均田農“違親越鄉,蓋非獲己,暫因規避,旋被兼併。既冒刑綱,復捐產業,客且常懼,歸又無依,積此艱危,遂成流轉”。由此可見,這一時期,貴富集團無視法紀,猖獗佔田,廣置“別業”、“田園”、“水磑”、“甲第”、“果園池沼”等,致使均田農戶破產流亡日趨嚴峻,即“逋亡歲積,流蠹日滋”,令“朝廷深以為患”,成為了重大社會問題甚至威脅到了大唐朝廷的統治。
自張嘉貞、張說罷相以後,“賦役頓重,豪猾兼併,強者以財力相君,弱者以侵漁失業”,弱肉強食,問題越發嚴峻。開元二十三年九月,玄宗頒《禁買賣口分永業田詔》雲:“天下百姓口分、永業田,頻有處分,不許買賣典貼。如聞尚未能斷,貧人失業,豪富兼併,宜更申明處分,切令禁止。若有違犯,科違敕罪。”開元二十四年正月,玄宗頒《聽逃戶歸首敕》,稱當時“猾吏侵漁,權豪並奪,故貧窶日蹙,逋逃歲增”。天寶十一載十一月,玄宗再頒《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詔》,指責當時“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皆然,因循亦久”,強調“自今已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及諸射、兼借公私荒廢地、無馬妄請牧田,並潛停客戶、有官者私營農。如輒有違犯,無官者決杖四十,有官者錄奏取處分”。
玄宗不斷地頒佈詔敕,恰恰說明了問題沒有解決。“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貴富集團,“恣行吞併,莫懼章程”,無視朝廷法令,也無視皇帝詔敕,肆無忌憚,貪婪畢露,不但以“借荒”、“置牧”等虛假託辭,侵吞了大量國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澤,而且“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變著花樣地違法兼併均田農戶的永業田和口分田,以致“貧窶日蹙,逋逃歲增”,“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繼續加劇了均田農戶的破產流亡及其苦難,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愈加不安定。同時,他們還“別停客戶,使其佃食”,將王朝政府控制下的均田農侵佔為自己控制下的佃農,蔭庇大量勞動力資源,竊奪國家的稅源和役源。這些違法行為,“遠近皆然,因循亦久”,地域廣,規模大,時間長,於民生國計都造成了嚴重危害。玄宗一朝,貴富集團違法猖獗的土地兼併積聚已是積弊日甚,積重難返,無法從根本上加以遏制。
中書省案卷記載“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寬,兼併之弊,有逾於漢成、哀之間”,結果,“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籍帳之間,虛存戶口”。唐初確立的均田制、戶籍制等制度已經被嚴重侵蝕,幾近形同虛設,開天盛世光環之下的王朝國家統治實際上已是危機四伏。
“安史之亂”爆發後,朝廷帝制集權遭到重大削弱,“遠近異法,內外異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遂相兼併”,土地買賣兼併行為更加恣肆。寶應元年四月,代宗頒《禁富戶吞併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逃散,莫不由茲。”大曆四年十一月,代宗頒制又云:“急賦暴徵,日益煩重,加以水旱相乘,歲非豐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貴。又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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