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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敬詢揚眉反問道:“節帥何故故作不知?”
李曜哂然一笑:“武德九年八月,即位當月的太宗文皇帝釋出詔令,說‘通財鬻貨,生民常業’,要‘思改前弊,以諧民俗’,命‘潼關以東緣河諸關悉宜停廢,其金銀綾等雜物依格不得出關者,並不須禁’。這便是為發展隋末大亂之後凋弊的社會經濟而鼓勵貨暢其流,疏通商貿。再如口分田可以賣充邸店、碾磑的均田令條文及工匠可以納資代役的規定,亦均屬有利於民間工、商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某今欲廢匠籍,也是在太宗文皇帝當日所行法則基礎上進一步貫徹這一思想,有何不可?”
李曜這其實是在給自己的行為找藉口,因為古代制定什麼政策,總喜歡從先賢、先聖的一些舊歸著手,太宗李世民不光是李唐後世皇帝的祖宗,也是最有作為的皇帝,搬他出來當虎皮,顯然比較有分量。不過李曜這其實也是故意只找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事實上初唐及盛唐時期,政府對民間工商業大體上的確採取了相當放任自由,甚至還有某些鼓勵發展的措施。但是,即便在當時,其政治上歧視民間工商業者仍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被確立下來並嚴格執行著,這個與歷代王朝的做法並無多大不同。
果然,張敬詢這種讀書人不是像李克用那種大老粗那麼好忽悠的,他聽了之後立刻便反駁道:“節帥所言,誠然太宗前語,但一事為一事,不可混為一談。早在太宗貞觀年間,初定官品令,文武官共設六百四十三員,太宗即叮囑重臣房公玄齡:‘朕設此官員,以待賢士。工商雜色之流,假令術逾儕類,止可厚給財物,必不可超授官秩,與朝賢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節帥,太宗此語不但把工商業者歸入‘雜色之流’,而且杜絕了他們入仕為官的途徑,我朝對此奉為圭臬,視為一項根本國策。”
李曜正要說話,張敬詢卻仍不停口,又道:“而高宗皇帝在乾封二年二月時,又‘禁工商不得乘馬’。到文宗朝,重臣王涯奉敕詳定諸司制度,‘約所司條件令式舊章,從俗酌宜,務遵中道’,並於太和六年上《準敕詳定諸司制度條件奏》,就中援引《大唐六典》、《禮部式》、《鹵簿令》的有關條文,說:‘胥吏及商賈妻子,並不乘奚車及簷子……商人乘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騎,雕鞍銀鐙,裝飾煥爛,從以童騎,騁以康莊,此最為僭越,伏請切令禁斷。’不僅重申高宗禁令,而且說明我大唐律中亦有明文規定商賈妻子不得乘奚車及簷子,嚴厲防止工商業者憑藉資財以提高其地位。”
張敬詢面色嚴峻,繼續道:“不僅如此,在服飾及喪葬方面,朝廷也有明確規定。高祖武德初,即因隋舊制,規定服飾要‘貴賤異等,雜用五色,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緋綠。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黃’。永隆二年正月,高宗詔雍州長史李義玄曰:‘其紫服赤衣,閭閻公然服用,兼商賈富人,厚葬越禮。卿可嚴加捉搦,勿使更然。’到武周時,則明令規定,‘富商大賈,衣服過制,喪葬奢侈,報廢生業,州縣相知捉搦,兩京兼委金吾檢校’。可見立法依然嚴格。”
“節帥若說,這些都只是歷代先皇偶爾所言,未必可奉為國法宗倫,那麼在玄宗開元末年修成《大唐六典》時,以上種種都被以律令形式明文確立下來。《大唐六典》明確劃分了士、農、工、商的四人界限,規定‘工商之家不得預於士’,還規定州縣要‘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省,戶部總而領焉’,目的之一,就是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專其業’。其中‘工商皆為家專其業以求利者’,有著專門的世襲戶籍,不得改易另入他類。朝廷又透過戶籍制度將民間工商業者緊緊地與雜色、賤類等粘連在一起。可見,此乃國朝定論,並非輕易可以更易。”
李曜沉著臉一言不發,張敬詢見了,又道:“某知節帥為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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