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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營田經營也採用過僱傭經營的方式。如百姓營田,“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這是自有唐以來朝廷僱傭百姓營田的情況。

這兩組文書,從其內容看,營田使派發營田百姓穀物時是以家庭為單位,按照性別、年齡給予營田戶分發各種穀物。這說明營田者與朝廷之間是一種僱傭關係。

唐代後期朝廷經常募兵營田,所募食糧健兒亦即官健。唐代的官健營田也具有一定的僱傭性質,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收復河湟德音》詔文載:

奏鳳翔、邡寧、靈武、涇原四道長吏,能各於鎮守處,遣官健耕墾營田,即度支給賜牛糧種子,每年量得斛鬥多少,便充軍糧,亦不限約定數,三州七關,鎮守官健,每人給衣糧兩分,一分依常年例支給,一分度支加給,仍二年一替換。

給予官健每人衣糧兩份,說明官健的勞動也具有一定的僱傭性。由於僱傭關係的發展,到了憲宗末,“天下營田皆僱民或借庸以耕。”

唐代的營田也採用過地租經營的形式。如“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唐後期經營營田的高貲戶直屬戶部,向戶部納租,說明營田也採用了地租經營的方式。

屯田與營田都有轉化為民田的情況。如前所述,屯田、營田的經營者、經營方式都會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同樣,其土地性質也會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在唐代,隨著土地私有經濟的充分發展,屯田、營田都有轉化為民田的現象。

玄宗年間,即有賜屯田予百姓的現象。如開元八年,令屯田中有百姓掛籍之地,在百姓還回後,割還其土地;並令將屯田地中的熟田,給予“同州有貧下欠地之戶,自辨功力,能營種者”耕種。開元二十五年,又令陳、許、豫、壽等四州的屯田,“並定其地量,給逃還及貧下百姓”。開元二十六年,又令“京兆府界內,應新開稻田,並宜散給貧丁、及逃還百姓,以為永業。”代宗大曆年間,又令華州地區的屯田,“並宜給與貧下百姓。”唐代中後期,將部分屯田還授給百姓,主要是因為在僱傭經營下朝廷所得不如在私田下朝廷的收益。

唐代後期,營田也有轉化為民田的現象。如宣宗年間,西北三州七關附近的營田戶可以耕墾五年不加賦,五年以後,“重定戶籍,便任為永業”。

唐代後期屯田、營田向民田轉化,一方面反映了唐後期土地兼併、私有化的加強,另一方面也說明在社會動亂的情況下,朝廷的控制力也相對減弱。

至於屯田與營田雖屬兩種不同的土地經營制度,但歷來易被人們所混淆,除了上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外,還有以下原因:

一是文獻中記載屯田、營田的用語有時比較模糊。

屯田與其它形式的田地一樣都需要經營,所以文獻中常常會有“營屯田”之語出現。如《北史》載:李賢在河州“大營屯田,以省運漕。”《隋書》載:北齊河清年間,令“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統之。”《新唐書》載:貞觀年間,劉仁軌“遂營屯田,以經略高麗。”此外,在記述屯田、營田兩種事物時,文獻中常常運用“屯營田”之簡語來表達。如《續通典》載:北宋“景德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併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宋史》載:徽宗大觀二年十二月詔,“留屯營田,以實塞下,國家設官置吏,專總其事。”“營屯田”與“屯營田”之語多次在史籍中出現,很容易讓人認為屯田、營田為一回事。

前文已言,屯田以屯為單位組織生產,屯是屯田的最小單位;但在文獻記載中偶爾也有以營為單位的,如《玉海》載:南宋高宗紹興年間,“鄧艾屯田,自鍾離以南置營”。營田的組織單位為營。如德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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