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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廨雜使。犯流應任居作者,亦准此,婦人亦留當州縫作及配舂。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鉗,若無鉗者,著盤枷,病及有保者,聽脫,不得著巾帶。每旬給假一日,臘寒食各給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很顯然朝廷對刑徒、流徒的役使更為殘酷,管理更為苛刻,刑徒、流徒的處境更加艱難,其勞作更加具有無償性。
當然了,官奴婢、番戶、雜戶及刑徒、流徒人數較少,不是官府手工業的主要勞動力。主要勞動力是朝廷根據需要從各地徵調的各類工匠和丁夫。大唐雖然風氣之開放冠絕古時各朝,但仍實行劃分士農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朝廷對民間工商業者立有專門的世襲匠籍。《大唐六典》所云“工商皆為家專其業以求利者”,《尚書工部·總括》所云“工巧業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後,不得別入諸色”的規定,證明了大唐匠籍確實存在。
匠籍則按照工種不同而分類編制,載明各工種工匠的人數和人名,每三年一造,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尚書省,由尚書戶部總而領之。透過縣州造籍,戶部總領,大唐朝廷對各地工匠建立起詳備的檔案資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組織方式上,朝廷又按地區進行劃分,對工匠實行類似於對府兵的編制管理,即所謂“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團設有團頭;團頭、火長一般由朝廷指派,對朝廷負責。在工匠的徵發和役使上,朝廷根據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於團頭,團頭則督率團內工匠應時而作。
若稽留延誤,法律上有明確的治罪條例,即“丁夫雜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將領主司(謂親領監當者)則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朝廷“少府監匠,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人,將作監匠,一萬五千人”,即是“散出諸州,皆取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亦即徵自各地民間,而且工匠“不得隱巧補拙,避重就輕”。
丁夫的徵發與役使略同於工匠,為方便起見,朝廷以戶為單位編制有專門的差科簿。被徵發到各類官府手工業機構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嚴格管理下,按照有關規章具體勞作。在《大唐六典》明確規定:“凡教諸雜作,計其功之眾寡與其難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難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為等差,而均其勞逸焉。”其註文曰:“凡教諸雜作工業,金銀銅鐵鑄鑿鏤錯鏃,所謂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諸雜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對不同的役作專案的完成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
對工匠的技術培訓及役作的宏觀管理也有著嚴格規定:“鈿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輅)樂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鏃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幘之工,九月。教作者傳家技。四季以令丞試之,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
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確的治罪條例,具體負責監當造作的官吏也難辭其咎。《唐律疏議》卷十六《擅興律》工作不如法條曰:“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應更作者,並計所不任贓、庸,坐贓論減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減三等。”以保證官府手工業製成品的質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朝廷還實行工頭負責制。如武后垂拱四年修建明堂,由薛懷義“充使督作”,凡役工數萬之多,施工中“置號頭,頭一闞,千人齊和”。柳宗元所撰《梓人傳》也記載了梓人指揮群工役作的情況:對這個梓人,群工“皆視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斷者”。
這裡的號頭、梓人一類的工頭,並不是朝廷官吏,是由朝廷指定的技術方面的負責人,剛才張敬詢提到的水利司“常員”中,就包括了這些技術人員和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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