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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職責。

據王摶的介紹,這種以“市令”“丞”等掌百姓交易、均平物價、規範市場等職事,可以追溯至先秦市制中的市官——司市。先秦的“司市”為市官之長,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之責。其所統領的市官各份其責,有掌平定物價的質人,有專收市肆屋舍等稅的廛人,有在市肆中領導眾胥的胥師,有定物價的賈師,有負責治安、防止暴亂的司虣,有專門稽查不按時去留之人的司稽,以及掌管市稅徵收的泉府等等。根據這一說法,李曜便很清楚,這種以司市為主管的市官體系說明市場管理較為完備,所以這種“直管模式”也就多為後代所繼承,一直到大唐。

王摶學識淵博,又告訴李曜,說“市令”一詞,大約初見於《周禮》,如“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這裡的“市令”,當然是指市場的相關法令而非官員之名。大約在春秋楚莊王時期,有了作為市場管理官員——“市令”的叫法;王莽時期有“長安東、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長”,後又改稱“司市”等等。魏晉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為太府卿的屬下。雖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時有差異,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場總長官“司市”的職責。唐承隋制,仍以“市令”為市場的管理者,但其設定卻隨市場向縱深方向發展而有所變化,一是數量增多,一是隨市場有層級差別而“市令”也開始具有行政層級特點。

王摶當時見李曜對市集制度似乎頗有興趣,便繼續為李曜介紹,告訴他大唐的市場管理可分為幾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兩京市場的管理。所以朝廷設有“太府寺”,長官太府卿“掌邦國財貨,總京師四市、平準、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屬;舉其綱目,修其職務”。又有“太府少卿”為副職,專“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權衡);凡四方之貢賦,百官之俸秩,謹其出納而為之節制焉。凡祭祀則供其幣”。

由於太府寺所掌邦國財貨、四方貢賦皆屬於國家財政的重頭,所以其長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為從三品;少卿二人,官為從四品上,責權重大。但是,對市場交換等事務的具體管理則是由其下屬機構“市署”及其屬官“市令”、“丞”等完成的。

在唐兩京——長安和洛陽,“太府寺”下設有“兩京都市署”和“平準署”等機構作為都城市場管理的職能部門,其長官皆稱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準令;副職日“丞”。前者掌管民間物貨交易,後者負責官府物貨的交易。“兩京都市署”是全國最發達的市場——長安東、西兩市和東都洛陽南、北兩市的直接管理機構,長官“令”、“丞”是管理兩京市場的實質性人物。

王摶道:“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凡建標立候,陳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謂秤以格,鬥以槩),以三賈均市(賈有上中下之差)”。由於京城東西兩市是萬眾交易之地,事務繁雜,故所設市令官一人,其官位為從六品上;丞各二人,官位正八品上。這時候的一個畿縣縣令就為“正六品下”官員,也就是說,掌管一個市場的“京都市令”地位與畿縣縣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還設有錄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員,做具體事務。“平準署”作為專管官府市易的機構,唐承隋制“隸太府”,設“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則以時出貨”,凡沒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於平準署所管的物貨交易較為單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準令,從七品下;丞,從八品下,其下也有錄事、府、史、監事、典事、賈人、掌固等隨員。

第二層次的市場管理主要針對那些分佈在全國各地州、縣治所的市,且有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其一,雖然州縣以上設市,但只有層次較高的市場才有“市令”官;一些地方市場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縣地方“市令”官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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