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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發展的過程,且各地設定時間早晚不一。
一方面,雖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縣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對各地市場的設定仍然有相當的限制。據中宗李顯景龍元年十一月敕:“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車駕行幸處”才可以“於頓側立市,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
據此,李曜認為後者不過是一種臨時市場,且帶有施恩優惠的特點。唐中宗即位後的百餘年正是人們通常認為的盛唐時期,是唐代商品經濟進入一個發展迅速的階段。
但從這條資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紀初時,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時,唐廷對地方市場設定是有嚴格規定的。這就顯示出那一時期大唐縣級以上市場的分佈密度、數量和發展水平都是有侷限的。
當然,王摶的這個話,反倒讓李曜可以反觀到,或說感受到大唐社會的發展,看到一種新的社會現象正在出現或說蔓延開來,即大唐越來越多的州縣以外的市場開始出現,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規範那些活躍於社會表層之下、且日益發展起來的新興市場。
另一方面,至公元九世紀初時,在州縣以上地方市場發展的同時(一般認為唐朝已經處於商品經濟活躍發展的時期),地方市場的管理卻表現出與之不大相稱的現象,即市場管理似乎仍處於調整狀態,也就是朝廷對於縣級以上市場是否必須設定“市令”這一點並不確定。
按照王摶此前的說法,大唐對“市令”的職責有明確規定,京都市令的職責如前所述,而對地方市令也有相應規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察非偽,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場總管的特點。對其官階也明確劃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階均為“從九品上”;下州市令為“從九品下”。
據王摶表示,憲宗元和六年時,全國大約有“三百郡,一千四百餘縣”。結合前面提到的中宗時期對州、縣以上設市的規定以及大唐商業發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數量肯定是超過這個數字了。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市令”卻仍然是在州級以上地方市場中才能設定,也就是說,在元和六年時,唐代的“市令”數量不過300左右。
由於李曜明確表示對市集發展的重視,且其所問之事即便王摶這等能臣也無法只由記憶來回答,因此在查閱卷宗之後,才告訴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場都設有“市令”,不過地方“市令”設定在行政層級上和時間上有區別,“市令”在縣一級市場中的設定更晚。中書省的資料顯示,大唐州縣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設定,近百年時才在縣級市場中逐漸固定下來,並且,仍然有興廢之變動。
王摶翻遍中書省,總算找出結論,據記載,大約在武則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許“三輔”、“四大都督府”等衝要地區,以及4萬戶以上州等地調整或補充市令等官員。這是大唐較早的、在地方市場中專設“市令”的一則資料。隨唐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縣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於官員增多,俸祿加大,政府財政支出龐大,故憲宗元和年間宰相李吉甫曾經奏請裁撤官員。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時,吏部裁減合併地方808個職員,其中明確規定“中、下縣丞,市令一例停減”。
這一裁員的史實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間,中、下縣等地方市場已經有了“市令”的設定。更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公元811年已經裁撤了中下縣中的“市令”,但在40年後,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時,朝廷又恢復了中縣的市令,並明確規定“中縣,戶滿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滿三千戶以上者,並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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