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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得上是“業務精熟”,並非只是吃個空餉不幹事。
按照劉平所述,大明的火器生產的確是受到國家的嚴格控制的:“凡軍器,除存操備之數,其餘皆入庫一一不許私制”。雖然永樂十二年朝廷曾下令天下都司衛所各置局,製造軍器,但這隻限於一般的冷兵器。
而對於火器,地方上是一直禁止製造的,“凡火器,系內府兵仗局掌管,在外不許成造。如“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揚洪請求在宣府獨石設立神銃局製造火器”,但朝廷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湄洩,敕止之”。所以弘治以前,大明朝廷一直以軍器局和兵仗局仵為主要的火器生產部門。
弘治四年以後,朝廷才陸續批淮一些地方衛所有限制的製造火器。如弘治四年批准湖廣、廣西;正統末年批准四川自造軍器;正德五年批准青州左衛;七年批准徐州;十年批准涼州等地,都可以製造一定數量的銅將軍神銃等一般火器。邊關自造軍器由此開始。
嘉靖四年,令遼東自造毒火飛炮。十三年,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不過對於地方衛所製造的軍器,只准生產一些手把銅銃和城堡所用的大將軍炮等,若有損失或需要添補,地方官員還必須奏明,才淮自造。同時製造出的火器還要防止別人偷竊或學習:“密切關防,不許洩式樣,違者重罪。”
而製造火器火藥所必須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嚴格控制。首先,在產硝石的省份設立廠局實行官賣,不準私自煎硝,違犯者嚴加治罪。其次,是嚴格控制硝石的流通。對於運硝磺販賣的商人,政府都發給商引,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製造局的長官如撫、院、兵道等開具,上面寫明本局所用硝磺數量,才準商販納稅販運,其他官方檔案一律不準使用。為了防止商人與倭寇溝通,還下令海禁,不許閩廣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後從重治罪。
高務實聽到此處,倒是有些意外,原來海禁還跟這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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