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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改變,願去楚州和盱眙的,每二十三貫或二十六貫引各貼納十貫五百文,這種改變貨物出售地點的貼納即謂之“翻引錢”。
這類翻引錢主要在茶葉經營中存在,榷鹽中的“鈔面轉廊”與這種翻稅頗多類似,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商稅。
除了這幾類官方認可,並屢次修訂、剝削日益沉重的稅目外,宋朝官員還違背商稅則例,隨意創制新的苛雜稅目。
舉幾個例子,例如其一,力勝錢,此係對船隻按大小徵收的稅錢。本來船中有貨物,徵力勝錢還有藉口,而船中空無一物,也要強行徵稅。甚至有的地方,船隻只要靠岸,就要收錢,謂之“到岸錢”。
其二,市例錢,此為王安石變法期間創制,即在抽取官稅之後,另外向商客徵收錢稅,如苧麻、山豆根這樣廉價的物品。正稅錢往往與市例錢相差無幾,等於多徵一倍的稅,後雖經過放免,但三百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徵收市例錢,併成為一項定製。
其三,打撲錢,即商賈在一路之內,每經場務就得繳納一次過稅,從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樣是一徵再徵。經過各路打撲,政府的商稅固然增加,可是貨物運到目的地之後,只有抬高售價才能彌補商家的運費,最終吃虧的還是普通消費者。
以上只是簡單舉例,其他還有不少,這裡不多說。總之,從這些雜稅可以看出,宋朝雖然有統一的商稅則例,可是在則例外,另創名目徵商的現象很多。
這其實就已經說明,在沒有形成統一的國家市場之前,各地市場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徵始終存在,即使像兩宋這樣商品經濟發達、制定全國稅例的時期,也無法避免徵商的隨意性。
相對而言,大明的問題在於之前的商稅彷彿過家家。就以趙志皋與沉一貫的家鄉浙江為例,在高務實稅改之前,浙江全省一年上繳的茶稅只有二十七兩白銀——你要不乾脆別交算了,這麼富裕的一個省份,一年不到三十兩銀子,湖弄鬼呢?
而即使高務實稅改之後,由於他重在徵收富商的稅收,而對於平民百姓的小額稅收放得比較寬,所以整體徵收比例其實也不高,至少對比宋朝而言,那依舊是完完全全的輕徭薄賦。
趙志皋這麼一問,沉一貫自然無話可說。
但沉一貫顯然不甘被動,因此乾脆不回答這個問題,反而話鋒一轉,直指核心:“濲陽公,明人不說暗話,我就問一句:濲陽公是否以為,令郎前途全在高日新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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