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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二位閣老來到趙志皋的值房,等觀政進士為他們奉上茶水,兩人便分東西對坐。沉一貫並不開口,只等趙志皋解釋。
趙志皋嘆了口氣,道:“蛟門兄,愚意大丈夫能屈能伸……”
“且住。”沉一貫只聽了個開頭便伸手製止,澹澹地道:“一貫雖然愚鈍,但這些道理卻也不勞濲陽公教訓,否則,一貫也只好用‘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來作為回敬了。”
趙志皋窒了一窒,打算換個角度來談,於是道:“方才蛟門兄提及故鄉,志皋倒有一問:自高日新秉財政,我浙江民間是富了還是窮了?”
沉一貫微微皺眉,頓了一頓才道:“有道是‘錢塘自古繁華’,浙江固富,其與高日新何干?”
“果真無干耶?”趙志皋搖了搖頭,道:“我知鄉梓諸公皆以為商稅乃是惡稅,然則方才蛟門兄所吟柳三變之詞便是出自宋時……試問宋時商稅如何?”
沉一貫愕然一怔,繼而閉口不言。
呃,這要說宋朝的商稅,那就有點打沉一貫的臉了。
商稅收入是宋朝重要的財政來源,兩宋三百年間,商稅徵收與日俱增,不僅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使國家的財政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這一程序中,宋朝認真的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稅制度。
宋朝開國之初,對商稅徵收即十分重視,制定了商稅則例。陳傅良就說過:“我藝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
這裡的“則例”即是對商業活動徵稅的條例和規定,它打破了割據時代諸國的地方性徵商體制,而代之以全國性、統一的徵商條例,條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商品流通,限制稅務徵收畸輕畸重,保護商旅。
當然,具體的執行情況也要做認真分析,商稅則例的內容前後也是有變化的。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制定的則例稱:“凡帛什器、香藥、寶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鹽皆算。”
從中可知則例起初只列應稅物名,具體稅率方面,過稅按貨價的2%、住稅按3%計算,但沒有各色貨物稅錢的數目。
為了促進商稅則例的執行,宋朝政府還採用揭榜置壁、公之於眾的辦法,把應當納稅的商品名目令各級政府書於稅務、官署、交通要道的牆壁上,“當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
這個制度對於限制地方政府私增苛捐雜稅,保護商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此後,在崇寧五年(1106),又對則例內容加以更定,加入各色貨物稅錢的多少,以避免稅務私增稅錢,又規定十年更定則例一次,以保證物稅相符。
至南宋時期,由於戰爭頻繁,物價高漲,稅錢難以固定不變。至紹興五年(1135),朝廷詔令兩浙、江西都轉運諸路轉運司,“取索本路應幹稅物則例,體度市價增損,務令適中“””,開始了再一次的商稅則例修訂,同時規定每半年調整一次稅務則例。
經過南宋幾次商稅則例的修訂,實際上稅錢不斷增多,私增稅日益普遍,稅目也日益苛細,商賈們遭到了層層剝削。
剛才提到過稅和住稅,其實宋朝商稅主要就分為這兩大類。過稅是向轉販貨物的商旅徵收的稅,按其貨價的2%收稅。而開設店鋪的商人在當地出售貨物,或行商到達住賣地分出賣貨物,該地稅務按物價的3%收稅,這個就叫住稅。住稅的承擔者還包括進行商品生產的手工業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營家庭手工業的農民。
除了這兩類外,宋朝還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商稅,如翻稅。所謂翻稅,即翻引稅,例如,兩淮茶商所使用長引,“水路不許過高郵縣,陸路不得過天長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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