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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其如人也,士為其首,農為其身,工為其手,商為其足。倘只餘士農,則其人不可行動,不可作為,乃與人彘何異?
我太祖高皇帝仁恩浩蕩,澤被天下,惜農憫農,制誥以訓。天下社稷,歷二祖列宗至陛下,凡二百一十九年矣,終以重農憫農為要,誠推歷代之冠。
然本朝既以重農為祖宗法度,卻獨不以興修水利為常,不亦怪哉?臣察究其源,問及各衙,其必曰:太倉不足用矣,固不得大興。
又問:太倉何以不足用也?其必曰:民力不可濫用,民財不可盡取,故不可足也。
果不可足邪?臣以為大謬不然!”
奏疏寫到這裡,高務實該鋪墊的東西已經鋪墊完成,接下來就要開始“上乾貨”了。
“臣察前宋蘇轍《收支敘》中,乃有元佑初年其戶部收入數目,其言:‘今者一歲之入,金以兩計者四千三百,而其出之不盡者二千七百;銀以兩計者五萬七千,而其出之多者六萬;錢以千計者四千八百四十八萬(除米鹽錢後得此數),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萬(並言未破應在及泛支給賜得此數);綢絹以匹計者一百五十一萬,而其出之多者十七萬;谷以石計者二千四百四十五萬,而其出之不盡者七十四萬;草以束計者七百九十九萬,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萬。’
經臣及同僚折算,當時金一兩約值十貫錢,四千三百兩即值四萬三千貫錢;銀一兩約值一貫錢,五萬七千兩兩即值五萬七千貫錢;綢絹每匹約值一貫半錢,一百五十一萬匹即值二百二十六萬五千貫錢;米穀一石約值一貫錢,二千四百四十五萬石即值二千二百四十五萬貫錢(注:此處折算標準參見程民生《宋代物價研究》),合計約兩千六百八十萬貫。再加上加上按緡錢徵收之稅收入四千八百四十八萬貫,總數約為七千五百萬貫。
七千五百萬貫本以堪稱鉅額,然此即為元佑初年前宋之歲入否?非也。
臣察知,前宋之財務一分為二,一為戶部左曹(元豐改制前為三司)所統率,由轉運司、州縣主官、市鎮稅官而構成之財政收納各衙門,其掌田賦、商稅、酒稅、常貢、徵榷之利;
一為戶部右曹(元豐改制前為司農寺)所統率,由提舉常平司、州通判、縣丞而構成之財政收納各衙門,掌常平、免役、坊場、坑冶、河渡、山澤、地利、榷貨、戶絕沒納之財。
而前宋左曹隸戶部尚書,右曹不隸戶部尚書,因此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而蘇轍《元佑會計錄敘》中則又言:‘若夫內藏右曹之積,與天下封樁之實,非昔三司所領,則不入會計,將著之他書,以備觀覽焉。’
由是可知,臣等折算而出之七千五百萬貫錢,不過戶部可以會計之正賦歲入,而戶部右曹掌管之收入,甚至未計其內。如此觀之,前宋疆域不及我朝,而歲入不啻十倍!以陛下之聖明,獨不以為異哉?”
說上乾貨就上乾貨,高務實在這裡比較了一下宋明兩代的財政收入——他雖然只說了宋朝,但皇帝當然知道本朝歲入,是以不必多說。
至於結果,當然是觸目驚心,以至於高務實用了“不啻十倍”來形容。接下來還沒完,高務實又繼續例證宋明兩代財政收入差距之大,然後再從各項生產指標如鐵器、糧食(大致估算的產量)、布帛、絲綢等產量來證明實際上大明的“生產力”實際上反而超過前宋。
不過這一切都是為了引出另一個要素,他疏言:“故前宋歲入約一億,而其田賦折錢僅約三千萬貫上下(其中實物徵收的米穀2445萬石,折錢徵收部分未知,但數目不會很大),比重不過三成而已;非農之稅款多達七成。故臣言:兩宋之富不在農而在商矣。
然或曰:我朝寬民愛厚,所以行此歷代未有之仁政,此正聖人之所倡,汝何以兩宋苛政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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