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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中央乃及地方各機關各行政首長。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違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別發與六部尚書,這相當於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長,不過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長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書之下都設有專門的諮議顧問之類,謂之六部給事中,他們有權反駁皇帝命令,只要他們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諭原封退回。”
方誌遠《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執行機制》中也說:“皇帝詔令的起草,諸司奏啟的批答,如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為中旨、手敕、或‘內批’……不符合正常程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與得失》同樣說:“皇帝詔令的起草,如果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為‘中旨’、‘手敕’、‘內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規檔案下達……票擬成為決策過程中正規的、不可或缺的辦事程式。”
往往有論者每見票擬者,便提出宦官批紅一事,以證臣權於決策之影響力微乎其微。而宦權為皇權之延伸,故以此論君主之獨裁。然則此說並不成立,因為所謂宦官批紅,仍需遵循制度,並非可以肆意妄為。
李伯重《明代後期國家決策機制研究》中說:“在正常情況下,凡章奏,司禮監必須奏送御覽,大事由皇帝親批。皇帝的批文要書寫在章奏當中,稱‘聖批’。
宦官批紅與聖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為庶事;二是批前要經內閣調貼;三是由司禮監的眾太監分批,不專屬一人;四是要遵照閣票批紅;五是批文書寫於章疏邊旁,僅只作為皇帝做決定的參考。
其中內閣調貼為關鍵,故宦官批紅又稱之為‘調貼批’。未經內閣調貼,宦官擅自批紅視為非法,六科得以封駁。”
可見內閣——即臣權之一部分,於大明決策之中佔重要地位,故從制度或者說習慣而言,不可說臣權恆弱,而君權恆強。
除內閣於決策之中所發揮之影響力,明代但凡遇軍國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議”之傳統,故以廷議決策。這一點,於明史職官志“六科”中記載的“大事廷議”可知。
所謂“大事”,實際上包括以下事項:一、議立君;二、議郊祀;三、議典禮;四、議封爵;五、議親藩;六、議大臣;七、議民政。
廷議制於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會親自主持並與群臣商議,此時的決策權為君主主導,但臣權亦可於決策之中,發揮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時期(尤其是早期),因為皇帝久居深宮,故廷議由大臣主持舉行,並且從此成為定製。而大部分的軍國大事,其決策皆出於廷議。
在《論中國古代廷議制度對君權的制約》對於廷議的統計:
“《明會要》卷45《集議》所載廷議件次共101次(一事複議及有關廷議制度的內容除外),其中有13項被君主否決或不報(沒有下所司施行)。
這13項中,最多的是宗廟、典禮兩項。廷議宗廟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決(含不報2次);典禮共11事,其中2次被否決。君主否決廷議的件次佔廷議總數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來,廷議對於軍國大事的決策,確實有很大的影響力。而這一影響力,整體來看還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縱使偶有君主否決廷議之事,也主要為宗廟事宜,換句話說就是皇室內部事項。這樣一來,又怎可說明代君主在決策一事上獨裁呢?
既然論及廷議,那就該進而論及廷推之制,即廷議之中“議大臣”一項,以此論明代君主之用人權。
何為廷推?即為明代簡拔要吏之制,由朝臣共同議定高階官員人選。
《明史》是這樣解釋廷推制度的:“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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