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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皇朝的行政機構,承襲隋代,以三省六部製為核心,在這個基礎上,依據歷史的慣例與經驗,再衍生出一些具有執行、監察、侍從或其他功能的機構,共同組成唐皇朝的朝官制系統。

唐代的朝政決策與執行機構是中書、門下和尚書三省。總的說來,中書省負責釋出詔令。中書省在唐代曾一度稱為內書省、西臺、鳳閣和紫微省,長官中書令通常擔任相職,參與軍國大事的決策。其下屬中書侍郎在唐代初期作為中書省長官的副手,在唐高宗和武后時,開始被任命為宰相。這種情況到安史之亂後成為慣例,因此中書侍郎在實際上也脫離了中書省的日常事務。

中書省最重要的詔令起草工作,唐代主要由中書舍人實際負責。中書舍人共有六員,還兼負宰相會議的秘書事務。由於起草詔令事關重大,實際上參與了軍國政事,不僅需要較高的文學才能,也要有較好的政治才幹,因此唐代十分重視中書舍人一職,其被視為文學之士擔任的最高職務。此外,中書省還設定起居舍人二人以記錄皇帝言行與詔令內容;通事舍人十六人以負責朝見禮儀和傳達詔命;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和右拾遺各二至六人的諫官,以對國家政事提出批評和建議。

門下省,在唐代一度被稱為東臺、鸞臺和黃門省。負責對詔令的審議與封駁,即擁有封還皇帝詔書和駁回臣下章奏的權力。這一職權唐代實際上主要由門下省官員給事中行使,給事中一般設定四人。門下省長官侍中和副長官門下侍郎通常兼任宰相之職。雖然對詔令照例進行審議並署名,但較少行使封駁職權。唐玄宗時,李乂任黃門侍郎(即門下侍郎),“乂在門下,多所駁正,開元初,姚崇為紫微令,薦乂為紫微侍郎,外託薦賢,其實引在己下,去其糾駁之權也”。可見門下侍郎行使糾駁權,由於職高望重,對中書省(紫微省)詔令的頒佈有一定的牽制作用,以致中書省長官亦不得不有所顧忌。門下省和中書省一樣也設定諫官,包括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和左拾遺各二至六人,以負責對朝廷各項決策的得失進行評論和建議。此外,與中書省相對應,門下省還設起居郎二人,負責朝廷政事的記錄和皇帝言行與詔令的記錄整理。

為了便於決策活動的進行,中書、門下兩省還分別設定一些下屬機構與官職。其中較重要的有:中書省下屬的集賢殿書院和門下省下屬的弘文館,這兩個機構收藏有大量圖書,具有皇家圖書館的性質,可供皇帝、宰相和其他官員參考。史館,初屬門下省,後屬中書省,負責國史的修撰。符寶郎,屬門下省,負責各種印鑑符節的掌管。

尚書省是唐代的全國最高行政機構。在唐代初年,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為正宰相,因此尚書省既是朝政決策機構也是最高行政機構。但到唐中宗時,由於皇朝內部的權力再分配,尚書僕射被排斥於宰相之外,因此尚書省成為單純的朝廷行政機構。唐代尚書省的總辦公機構稱為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其百僚之程式”。負責尚書省各類文書的稽核、簽發與存檔,指導六部諸司工作。都省事務由尚書左右丞和左右司郎中、員外郎主管。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在唐代中期以後,多成為授予大臣的榮譽職銜,並不具體負責尚書省日常事務。

尚書都省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之下又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吏部主要負責官吏的銓選、考課、封爵和勳賞;戶部主要負責戶籍、土地、賦役、倉儲和市易;禮部主要負責科舉考試和禮儀、祭祀;兵部主要負責軍隊的管理和訓練;刑部主要負責刑獄和財政審計:工部主要負責國家土木工程和屯田、水利。六部的長官為各部尚書,副長官為各部侍郎,而諸司的長官為各司郎中,副手為各司員外郎。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任務,是上承皇帝和宰相等最高決策集團所頒佈的詔令,把它們擬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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