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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的物件行為不能超出同類行政違法處罰物件的範圍。

根據上述規定,向亞強和向東轉讓九州網咖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不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轉讓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自然也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也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中買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三、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咖的行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行為方式不符。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為,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是指購買方在不具備申領相關證件的條件的情況下,透過買賣的方式取得相關證件。

該罪的行為方式一般分為兩種,1、買賣假借國家機關名義製作、內容虛假的證件;2、買賣原持證人向國家機關申請並取得的證件。本案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咖的行為不屬於上述行為中的任何一種。

四、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咖後繼續經營,雖然未辦理證照變更登記,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屬於刑法中的國家規定,因此違反該條例規定,未取得行政許可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針對網咖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後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行為,並不屬於該條例規定的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向亞強與向東簽訂九州網咖轉讓協議,向亞強將其經營的九州網咖和電腦裝置一併轉讓給向東。

從表面上看,本案被告人向東因受讓九州網咖而一併受讓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非單獨買賣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利用該證在其他地方另行開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不屬於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從本質上看,向東受讓九州網咖後,雖未按規定及時變更營業執照和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資訊,但該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作為對九州網咖營業地址、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裝置數量、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等經營要件的合規確認,仍然合法有效。

向東在原地址、原經營場所及原經營規模下繼續經營九州網咖,沒有擾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市場的經營秩序。因此,向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向東受讓九州網咖的行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不構成犯罪,請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向東無罪。完畢!”方軼道。

一旁的趙律師心裡很不平衡,心道:方律師啊,你說那麼多幹嘛,就不能幹淨利落的告訴法官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囉裡囉嗦的多麻煩啊!你說這麼多,我說那麼少,你讓向家人如何看我,情何以堪啊!

旁聽席上向老二(向亞強)的家人心中也在翻騰著:果然是一分錢一分貨,我們請趙律師花的錢少,所以趙律師只說了幾句;向東他媽邢萍請方律師花的錢多,果然方律師辯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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