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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均道。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上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李明博還是那套詞,只不過說的更細,更廣。作為律師,李明博肯定比一般的被告人更能說,這也正常。
“上訴人李明博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李明博作為李文貪汙案的辯護律師,讓被告人親屬查閱其在法院複製的案件證據材料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理由如下:
一、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物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秘密,而本案中上訴人李明博讓李文的親屬查閱的在法院複製的案件證據材料不屬於國家秘密。
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知悉國家秘密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案上訴人李明博系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是檢察部門保密規定所約束的本系統的國家秘密的知悉人員。
而且法院系統的保密規定也沒有將案件證據材料確定為國家秘密,本案上訴人自然沒有將案件證據材料作為國家秘密加以保守的義務。
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將上訴人李明博認定為負有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錯誤的。
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觀要件是明知為國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洩露。由於檢察院和法院系統的保密規定本身都是秘密檔案,上訴人李明博對這些檔案及其內容根本不可能知道。
根據國家保密法及檢察機關的相關保密規定,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文書標明密級和保密期,對不宜直接標明的訴訟檔案,應告知相關人員,並做登記記錄。
而本案的上訴人李明博在法院複製的李文貪汙案的案卷材料既沒有標明密級和保密期,也沒有法院和檢察院的人員告知李明博應履行保密義務,並作相關登記。
因此,本案上訴人李明博主觀上根本不可能知悉在法院複製的案卷材料為國家秘密,李明博不具備犯罪的故意。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李明博讓李文(貪汙案被告人)的親屬查閱其在法院複製的案卷材料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請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李明博無罪。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停下手中的筆,抬頭看向公訴人席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上訴人李明博將其從法院複製的刑事案卷材料私下給被告人李文的兒子李右朋檢視,導致李右朋找到案涉證人,勸說篡改證據,給案件的審理造成障礙,導致嚴重後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畢。”男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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