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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如下:
根據《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其附件《確定檢察訴訟文書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規定》,‘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規定為‘庭審前’。
《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理審查批捕、起訴、抗訴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嚴格登記和履行交接手續。閱卷筆錄、補充偵查材料、答辯提綱、檢察委員會和集體討論記錄等應嚴格保密。未經批准,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
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人李明博在影印案卷材料時,李文貪汙案尚未開庭審理,屬於庭審前,而且李明博影印的案卷材料中包括補充偵查的材料,因此,案卷材料屬於機密級國家秘密。
上訴人李明博雖然不是國家公務人員,但是知悉並洩露了國家秘密,仍然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完畢!”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不適用於律師。
《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其附件《確定檢察訴訟文書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規定》等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旨在使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案工作中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規,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證各項檢察活動的順利進行。該規定適用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和檢察機關內部因工作需要接觸案件的人員。
將“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確定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主要是為保障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約束的主體是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和檢察機關內部因工作需要接觸案件的人員,其目的是為了禁止相關人員洩漏案卷材料,徇私枉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二零一二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訴訟法》二零一八年修正後,上述條款由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
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並不適用於辯護律師。
第二,案卷移送至法院後,辯護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製犯罪事實材料,並外洩的,不構成洩漏國家秘密罪。
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案件的案卷資料被移送至法院後,案卷中的犯罪事實材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取決於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是否屬於涉密案件。如果案件涉密或者案件中的有涉密檔案,涉及的涉密材料應該標明密級和保密期,涉密人員應當遵守法院系統的現行有效的保密規定。
上訴人李明博辦理的李文貪汙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貪汙案件,並未涉及國家秘密,法院也未告知上訴人李明博李文貪汙案中有涉密檔案,而且上訴人李明博影印的案卷材料也未標註保密字樣及密級。
另外,經辯護人檢索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系統的現行保密規定,並未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涉及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包括“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在內,規定為國家秘密。
有鑑於此,在檢察機關起訴後,法院開庭前,上訴人李明博作為李文貪汙案的辯護律師,將其依法查閱、摘抄、複製的案卷中的“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給予被告人李文親屬觀看的行為,不構成洩漏國家秘密罪。
如果上訴人李明博利用知悉的案卷材料資訊,引誘有關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則會涉嫌犯妨害作證罪。但是上訴人並不存在上述行為,因此也不構成妨害作證罪。”方軼說完,感覺嗓子有些發乾,停下後嚥了口唾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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