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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章 死刑與無期
對面的坐在首位的檢察員終於認出了方軼,心道:又是這傢伙,這傢伙太能噴了。多虧了準備充分,否則還真被他唬住了。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發表以下觀點:
一、本案可以適用死刑
我們認為,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致被綁架人死亡’,應包括殺死被綁架人的情形。‘殺害被綁架人’應當包含了實施殺害行為,但尚未造成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說,‘致被綁架人死亡’,是結果加重的規定,而‘殺害被綁架人’則是情節加重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孫大林在綁架中故意傷害被害人,導致被害人重傷,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是符合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立法本意的。
而且刑法修正案(九)也是秉承的這一思路,將綁架罪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本案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是恰當的。
二、本案應數罪併罰。
本案中,被告人孫大林在綁架的持續狀態中,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被害人,致人重傷,其手段特別殘忍,我們認為,對此有單獨評價的必要。
如果將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吸收”在綁架罪中,則無論勒索的錢財數量多大、傷害被害人到什麼程度,只要被害人沒有死亡,最高就只能判處其無期徒刑。我們認為這樣做有罪刑失衡之嫌。因此應當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按照故意傷害罪定性。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按照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的頭腦中已經對案件的判決有了大概的思路,沒辦法,手裡的案子太多,這案子在開庭前,他只是大概掃了一眼,瞭解了下案情,至於其他的……全靠庭審了。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不應適用死刑
辯護人認為,《刑法》有從舊兼從輕原則,所以新修正的《刑法》不應適用到本案中。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存在一定瑕疵,理由如下:
1、如果將‘殺害被綁架人’理解為不僅包括殺害後果,還包括殺害行為,必然導致只要存在殺害行為,不管是造成輕傷、重傷、嚴重殘疾還是死亡,都只能無一例外的判處死刑,這是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有違立法本意。
辯護人認為,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立法本意是強調必須具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2、在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未對‘殺害’一詞作出特別規定時,‘殺害’一詞的含義應遵循普通人的理解,不應隨意做擴大或限制解釋。‘殺害’一詞作為日常用語,雖然包括‘殺’的意思,但強調的是‘害’,即“死”的結果。
3、‘殺害’一詞在刑法分則中,出現過多次,比如《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等,‘殺害’是被排除在‘造成被組織人、被運送人重傷、死亡’之外的,需要作另一罪單獨評價,實行數罪併罰的。
但是在綁架罪中,‘殺害’是與死刑來配置的,因此,對綁架罪的解釋必須從嚴掌握。按照舊《新法》的規定,本案不應適用死刑。
二、本案定性為綁架罪,不存在‘罪刑失衡’。
辯護人並不反對在綁架罪中適用數罪併罰,如果被告人孫大林的傷害手段特別殘忍致導致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殺害未遂但手段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辯護人認為此時的殺、傷行為應當而且有必要進行單獨評價,被告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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