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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章 過錯責任劃分

在家無事可幹的李志國每天吃飽飯後,最大的樂趣就是去村東頭的北牆根下跟一幫村裡人曬太陽、侃大山,事情就出在了侃大山上。

村裡有個叫吳建國的,現年四十六歲,平時與李志國有些不對付,互相看不上,只要兩人碰到一起,芝麻綠豆大點事都能爭個臉紅脖子粗。

案發當日,李志國又去北牆根下曬太陽、侃大山,恰巧碰到了吳建國。兩人因為漂亮國大選的事又爭吵起來,後來愈演愈烈,也不知道是誰先開的頭,祖祖奶奶的罵了起來,看得眾人目瞪口呆。

要說這李志國和吳建國也是一對兒鹹吃蘿蔔淡操心的玩意兒,自己肚子還吃不飽呢,居然操心起人家的事,真把自己村的北牆根當成聯合國了!

眼看著兩人就要動起手來,眾人急忙上去將他們拉開了,都是一個村的,為了一個外地的選舉居然摞胳膊挽袖子要開幹,不值得!

值不值得不是村裡人說的算的,李志國沒爭過吳建國,又捱了罵,心裡憋了一肚子氣。瞧見吳建國跟個大公雞似得趾高氣揚的,李志國氣不打一處來,回家後抄起菜刀直奔村東頭的北牆根,他要新仇舊恨一起算。

結果李志國用菜刀砍了吳建國好幾刀,刀刀見血,致吳建國身體多處受傷。吳建國也有股子勇勁兒,在爭鬥過程中抄起地上的石頭砸李志國,李志國也被吳建國砸了幾下,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頭上流著血,後來李志國逃離了現場。

事情發生的太快,眾人見二人動真格的了,還沒反應過來,已經打完了。有人掏出手機急忙打急救電話,有人上前攙扶渾身是血的吳建國,幫他包紮止血。

吳建國的家人報警後,警察在李志國家中將其抓獲。案子很快被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案卷被移送到了縣法院。

經法醫鑑定,吳建國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李志國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案發後,李志國媳婦聽從律師的建議買了不少禮物,登門去吳家道歉,並且給了吳家賠償款二萬元。因吳家人正在氣頭上並未出具諒解書。

“我們已經去檢察院找負責辦案的檢察員溝透過了,鑑於李志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發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檢察員會考慮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和被害人互有傷害,我們現在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吳建國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人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案件的發生完全是由被告人李志國引起的,所以應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

方律師,您怎麼看?”趙律師道。

所裡的律師都知道,方軼在刑事方面是專家,人又好打交道,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方面遇到問題,拿不定主意都會聽聽他的意見,不一定全部都採納,但至少可以開拓下思路。

“我理解,趙律師剛才說的是案件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民事方面的責任劃分與刑事方面的責任劃分是不一樣的。如果真的能認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責任,在量刑上法院也會予以考慮。在民事賠償上也會有所減免。

本案,我同意第二種意見。”方軼道。

“方律師,我認為雖然被告人李志國持菜刀砍傷了吳建國,但因吳建國在現場未能冷靜處理雙方糾紛,且其在打架過程中也將李志國打成輕微傷,故應認定吳建國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之前方軼見過的高律師說道。

高律師說完後,眾人看向方軼。

方軼想了下,說道:“我說說我的意見,不一定全對,供大家參考哈。我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害人吳建國存在過錯。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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