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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章 非法拘禁轉化為故意殺人
李希斌的哥哥光耀集團的李總,知道情況後覺得這事都是自己弟弟搞出來的,保安部的兩名老員工都是自己一個村的,不管不合適,便替三人找律師打關係。其實主要還是為了他弟弟,另外兩人屬於搭頭,做給旁人看的。
經審理後,鄰省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希斌、鄒宇、田毅為索取債務,非法綁架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綁架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李希斌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鄒宇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田毅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院宣判後,被告人李希斌、鄒宇、田毅不服,以一審法院定性不準,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之前的辯護律師為三人起草了上訴狀,並提交了上去。
“李希斌,當時劫持趙東田的時候,冬眠針是誰打的?”方軼問道。
“是鄒宇打的。這都是之前商量好的。”李希斌道。
“車場後面的地窖是用來做什麼的?”方軼問道。
“主要是秋天儲藏大白菜和蘿蔔土豆之類的東西,是菜窖,上面有個鐵門,可以上鎖。”李希斌道。
“菜窖裡通風怎麼樣?”方軼問道。
“通風……還行吧,有個拳頭粗的鐵管子通到地面。”李希斌遲疑了下,說道。
二日後,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方軼的辦公室內,老宋、王勇,還有兩位實習律師一邊喝茶,一般探討案情。
“我瞭解的案情基本上跟你們瞭解到的一致,我覺得這個案子一審法院定的罪名不夠準確,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老宋坐在沙發上,拿著筆記本,說道。
“我也覺得一審法院定的罪名有問題。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為索討合法債務,非法限制趙東田的人身自由,確實屬於非法拘禁,不是綁架。
但是被告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冬眠針),並導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審法院的合議庭會不會這麼想,我不好說,但我覺得咱們有必要準備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師的意見,我們的辯護方向是一致的,至於王律師說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覺得咱們有必要討論下。老宋,你怎麼認為?”方軼道。
既然王勇婉轉的提出來‘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這條意見,方軼覺得王律師肯定是這麼認為的,即便不是這麼認為的,也有這方面的傾向,目前的情況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辯護,而王勇則認為本案有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所以方軼覺得有必要討論下,否則上了法庭三位辯護人的意見不一致,辯護效果多少會打些折扣。給當事人的感覺也不好。
“我覺得本案不存在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現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會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致人重傷、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二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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