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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決議等的高階管理人員。
在實際經營中,公司的各個部門也會設定部門經理,如行政部經理、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專案經理等等。
上述部門經理是出於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其並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說的公司經理,僅僅是日常稱謂,其負責的不是整個公司的管理,而是某個部門或者某項業務的管理,其經營和管理的許可權由公司自行規定,因此《公司法》未對其作競業禁止性規定。
作為法定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要件應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而不宜做出擴大解釋。故國有公司、企業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人員,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文雖然利用職務之便,透過萬佳銷售公司經營與其所任職務的合資公司業務範圍同類的經營活動,並從中獲利,但由於張文任職的合資公司並非國有公司,而且張文為中層管理人員,不具備《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這一特殊身份,所以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為,國有公司應包括:國家全部出資,國家絕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相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產權佔絕對多數的企業。本案被害公司雖然屬於中外合資經營公司,但是國有企業出資佔百分之五十,也應被認定為國有公司。”宋檢察員道。
其實在中外合資公司是否為國有公司的問題上,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為此檢察院內部還特意研討過,然並卵,宋檢察員只好將這一問題推給法院。
導致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公司和企業的出資主體也由原來的單一性發展為多樣性,但是法律的發展是滯後的,再加上相關部門對“國有企業”概念的認識不統一,由此給國有公司、企業性質的界定帶來了困難。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國有公司、企業應嚴格限制為資產全部為國有的公司、企業。其他公司不應認定為國有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作為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的獨立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並對其資產享有管理、收益和處分的自主權。
公司依法設立後,股東的出資變為公司的資產,歸公司所有。而股東按持有的股權比例取得相應分紅。
因此,如果把國家控股公司,國有資產佔多數的公司認定為國有公司,不但否定了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同時也有損其他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和股東權益。
第二,國有資產出資的多少,是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只是一種國家參股的表現形式,而並不能直接把公司性質定為國有,所以,國有公司必須是出資人全部為國有單位的公司。
回到本案,合資公司系中方與外資方等額出資設立的公司,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其性質為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而不應被認定為國有公司。完畢。”方軼道。
……
在十一點四十分時,方軼走出法院,站在法院大樓的大門口,抬頭看了看灰濛濛的天空,長處一口氣。後面跟著的周穎提著公文包和案卷材料,一路上邁著小碎步跟了出來。
方軼拿出手機撥了出去,不一會兒,話筒中傳出了張鳳才的聲音。
“方律師,結果怎麼樣?”張鳳才的聲音顯得很焦急。
“當庭宣判,張文無罪。張文還要去辦下手續,一會兒就能回家了。”方軼微笑道。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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