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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一束光
“嗯,這兩個罪名在主體和客觀上確實存在相似之處,但是在‘為他人經營’與‘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這兩個點上,容易混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區分兩個罪名時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方軼遞給周穎一杯茶水,微笑道。
眼前的實習律師將來有可能是自己的同事、同行,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人脈,方軼瞭解實習律師的苦,自己是資深律師、合夥人,對方才一隻腳踏進門檻,幫一幫,帶一帶又如何。所以他對待實習律師的態度一向比較溫和,可能這跟他的性格有關係。
另外,方軼不怕教會徒弟餓死師傅,因為不論是專業技能,還是在當地的名氣,實習律師跟他相差甚遠,根本不在一個層面上。
即便在這一年的實習中,周穎得到的全是乾貨,那也僅僅是九牛一毛,理論與實踐永遠需要相輔相成,不斷更新迭代。
當律師具備了一定的專業能力後,他們會發現還有當事人那一關,當事人對一個律師的信任不是吃吃飯喝喝酒就能建立起來的,跟律師所在律所的規模,律師以往的成功案例,和業內的評價有很大的關係。
有時候甚至跟律師的背景有很大關係,比如某些需要特殊關係的業務,當然這種業務也是遊走在邊緣的灰色業務,搞不好就進去了。
所以當經歷千辛萬苦拿到律師證後,年輕律師會發現,自己進入了一片紅海,茫茫的紅海一眼望不到盡頭,根本賺不到錢,要想生存下去只能更“卷”。
當年的萬可法在沒有成名以前,有位律界前輩曾在關鍵時刻幫過他,現在萬可法看好方軼,也願意拉他一把。而方軼心存感激,覺得自己也有必要學習胖老頭,幫助優秀的年輕律師快速成長。因為他們的心中都有一束光,一束正能量之光。
“那這兩個罪名如何區分?”周穎歪著腦袋,皺著眉頭問道。
在她看來,《刑法》上的法條一看都會,但是涉及到具體案件,一用全錯,自己這麼多年學了什麼?她深深的懷疑自己已經被時代拋棄了!
方軼看出了她的困惑,呷了一口茶,說道:“你再看下關於這兩個罪名的法條,他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具有獲利,而且要達到數額巨大;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所在企業造成損失。
司法實踐中,存在既有獲利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也就是兩者都具備,從現有的判例看,這種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我給你分析下上述兩個構成要件你就明白區別了。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具體的經營活動。不管是為自己,還是為他人經營,行為人的經營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經營並獲利的一種積極的行為,而且是實際發生的行為。
所謂的獲利,即行為人經營企業所獲得的經營利潤必須與其利用職務之便的經營活動具有因果關係,而且經營所得必須數額巨大。
我們再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不管行為人是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經或者為親友經營),還是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其目的在於為親友謀取非法利益。
雖然行為人可能從中獲得一定的好處,但行為人的好處是直接來自於親友,具有受賄性質。
說的直白點,前一個是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後一個是為了親友謀取非法利益。”
“嗯,我好像明白了,在區分這兩個罪名時,主要是看所得利益歸誰享有,是這樣吧。”周穎撓了撓頭道。
“嗯,也可以這麼說,等伱接觸這類案子多了,就明白了,你可以在網上百度些案例,試著自己分析下,理解會更深刻。
對了,下週一你跟我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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