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嚯!真會美化職業,這算啥工作,跟失業差不多,按照新名詞就是靈活就業唄。
“案發現場的防盜門是你特意安裝的嗎?”方軼問道。
“是,我租房後安裝的。門把手也是我改裝過的。”馮達年道。
“為什麼這麼做?”方軼問道。
“就是為了困住何生國,不讓他追我。都怪我一時豬油蒙了心……”馮達年滿臉悔恨之意,不知是真是假。
次日下午,周穎站在方軼辦公室內的白板前,皺著眉頭看著白板上寫的馮達年搶劫案的案件要素。
“怎麼樣?想好了嗎?”方軼坐在椅子上,端著茶杯問道。
“從作案手段上看,馮達年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脅,而是趁被害人不備,突然奪走他人的財物,很符合搶奪罪的特點。
但是在本案中又存在馮達年虛構事實,使被害人何生國陷入錯誤理解,將錢款自願交付給馮達年的情況。換句話說,馮達年手中其實並無美元可供兌換,他採用了虛構事實的方式,讓被害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自己,又符合詐騙罪的特點。
檢察院指控馮達年搶劫罪,我覺得也有一定道理,畢竟馮達年對租用的辦公室的門窗進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盜門被撞上後,居然在裡面無法開啟,這不符合使用習慣,整個辦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馮達年藉助辦公室困住被害人,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並當場搶走十五萬元現金,這又符合搶劫罪的特點。
說實話,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點多,也沒搞明白到底應該給本案定什麼罪名。方律師,您給提示下吧,應該定什麼罪?”周穎歪著腦袋,一臉無奈的說道。
“好傢伙,會給我出選擇題了,三選一,不容易啊!說明你確實下了一番功夫,精神可嘉,值得鼓勵。”方軼樂呵呵的說道。
在他看來,一個實習律師,能夠把案子分析到這種程度已經不錯了。
“我給你分析下搶奪罪、詐騙罪、搶劫罪,然後你再判斷下本案的罪名。
這三個罪名都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犯罪物件都是公私財產,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上述三罪的犯罪主體。不同之處在於三個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搶奪罪。搶奪是行為人乘被害人不備公然奪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財物,被害人往往是在錯不及防的情況下,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動自由並不受限制。
其特點就是,行為人搶了就跑,迅速逃離現場,從而導致被害人來不及反應,失去財物。比如飛車搶奪,在不攜帶任何兇器的情況下,一般飛車搶奪都會被定性為搶奪罪。
第二,詐騙罪。詐騙是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理解,信以為真,進而自願地交出財物。行為人不會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也不會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搶劫罪。這個罪名咱們接觸的比較多,搶劫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當場奪取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
比如持刀搶劫,攜帶凶器搶奪,或者在搶奪過程中被被害人發現,雙方爭奪財物,行為人使用暴力壓制被害人奪取財物的情況,都屬於搶劫。”方軼解釋道。
“您剛才說的,在搶劫中除了採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外,還會採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什麼?”周穎眨著大眼睛問道。
“搶劫中採用的‘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為人針對被害人人身採用的除暴力、脅迫外,其他任何能夠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比如對被害人使用安眠藥、麻醉藥品,或者灌酒致使被害人處於醉酒狀態等等,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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