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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看行為人的手段是否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能力,是否導致被害人喪失抗拒行為人劫財的意志自由和行動自由。”方軼道。
“哦,我好像明白了。”周穎恍然大悟道。
方軼一笑,接著道:“本案中,馮達年謊稱自己手裡有美元需要兌換,利用虛構的事實獲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一開始確實使用了詐騙的手段。
但在交易過程中,被害人何生國將錢交給馮達年後,後者並未按照約定將美元給被害人何生國,導致交易並未完成。
正常情況下,如果馮達年拿不出美元,被害人何生國是可以隨時終止交易,拿回自己的錢的,因為錢款並未脫離被害人的視線範圍,被害人並未對錢款失去控制,至少其自認為是這樣的。此後,馮達年趁被害人不備,當場搶走被害人的錢款。
從這一點上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是因為陷入誤解自願地將財物交給馮達年帶走的,馮達年也不是透過欺騙的手段非法獲取被害人的錢款,所以馮達年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乍一看,馮達年搶錢時,似乎是採取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手段,事前事後也未直接對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但仔細分析下,你就會發現馮達年之所以能得逞,是因為他事先精心設定了‘機關’,即對辦公室進行了改造,使被害人無法從屋子裡面將門開啟,從而導致被害人被困在辦公室內,處於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奪回自己的財物的狀態。
馮達年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認定標準,所以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論處。”
“噢啦!我昨天一直琢磨這案子,可總是感覺霧裡看花,朦朦朧朧的,這回全明白了。”周穎笑的跟朵花似的。
“其實這就是一層窗戶紙,不捅破怎麼也想不通,一旦捅破了,一通百通。沒什麼難的。”方軼微笑道。
在開庭前,方軼又去了一次看守所,與馮達年談了辯護方案。馮達年雖然害怕被判刑,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錯,報應遲早會來。
“方律師,我會被判多少年?”馮達年忍不住問出了心中糾結已久的問題。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你搶劫現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當然,贓款已全部追回歸還給了被害人,而且未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可能會酌情從輕處罰,大機率不會判處無期和死刑。
昨天我已經跟你父親溝透過了,我們會為你做罪輕辯護。”方軼道。
馮達年點了點頭,沒再說話。
庭審過程中,馮達年表現的非常誠懇,認罪認罰,對案件事實全部認可。檢察員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聽到檢察員的建議刑期,馮達年心中一顫,十五年啊!
方軼為馮達年做了罪輕辯護,鑑於被告人馮達年歸案後,有悔罪表現,且贓款已全部追回歸還失主,未造成經濟損失,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庭審後,審判長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結果不僅讓馮達年吃驚,方軼也感到很意外。
中院認為,被告人馮達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禁閉於其設定的房間內,使其喪失抗拒能力,進而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鑑於被告人馮達年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贓款已全部追回歸還失主,未造成經濟損失,可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最終中院判決:被告人馮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年!方軼大感意外。
馮達年大喜過望,沒想到法院判了自己五年,這可比檢察員建議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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