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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章 想忽悠我,沒門!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發表意見如下:
第一,被告人趙剛是一位從事大貨車司機工作長達六年多的老司機,其具有豐富的駕駛經驗。在案發之時,被告人感知到車身一顛,理應知道可能撞到人了,其應停車檢查,但趙剛沒有停車,而是駕車逃離了事故地點,繼續到工地拉渣土。我們認為,趙剛的行為明顯具有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性質。
第二,當趙剛拉渣土返回事故地點時,見有交警在現場勘查,隨即向車隊隊長報告自己可能撞了人了,並隨後於當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動投案。
我們認為,被告人在逃逸過程中及時放棄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但不管被告人是出於何種目的放棄逃逸,其投案的行為並不能影響其先前逃逸行為的認定。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並存在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從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趙剛在離開事故現場當時,並不知道發生了交通肇事,當天裝滿渣土返回時,在十字路口看到了警察勘查現場,才推測自己可能撞人了,因此,無法肯定或排他地推斷出被告人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就一定是以逃避法律追究為目的。
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本案不應認定被告人趙剛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無法明確的認定被告人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放棄逃逸的行為,只構成主動投案自首。”方軼道。
審判長見檢察員似乎還有話要說,便道:“檢察員可以繼續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針對辯護人的意見及回應,公訴人發表以下意見:
根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被告人趙剛駕駛大型貨車,在行駛過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全責,存在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也就是肇事後逃逸),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時也應當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法定量刑情形。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公訴人的回應,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觀點屬於對上述解釋的錯誤解讀。理由如下: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是針對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規定。而第三條是專門針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進行的解釋,明確排除了公訴人剛才所說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
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個行為,不能同時既作為定罪的情節,又作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則將有違刑法禁止對同一行為作重複評價的原理。完畢。”方軼暗道:搞理論我就從來沒怕過誰,想忽悠我,沒門!
……
休庭十分鐘後,合議庭成員再次走進法庭,審判長敲響了法槌。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趙剛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趙剛駕駛大型貨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情況不及時,處理不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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