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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情況。
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知,認定本案上訴人竇濤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要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不僅客觀上要具備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在主觀上行為人還應具有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者藉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會派人闖入上訴人竇濤的果園,強行砍伐果樹,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進而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村委會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上訴人竇濤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主觀上不具有無事生非、藉故生非的故意,不應構成尋釁滋事罪。完畢。”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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