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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 第404 405章(合併章)為什麼?理由呢?
“我昨天去事發現場看過了,與案卷記錄的一致。道路呈南北走向,瀝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劃黃虛線,邊白實線,屬於機非混合道,公路兩邊沒有路燈,標誌、標線齊全。
案發後,被告人曾宇的家屬東拼西湊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八萬五千元。這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實情況。”趙律師介紹道。
“哎!良心喪於困境,如果曾宇家沒有房貸,沒有孩子上學的壓力,曾宇可能也不至於有邪念。據說被害人家裡也不怎麼樣,否則也不會靠撿廢品度日。
一場車禍毀了兩個家庭。”高律師感嘆道。
“我和高律師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為曾宇提供辯護,但是現在我們的意見不是太一致,想聽聽您的意見。”趙律師看向方軼道。
“檢察院那邊怎麼說?”方軼看向趙律師和高律師。
“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曾宇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我也認為曾宇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高律師與我的意見相反。
我暫時想的不是很透徹,所以想跟您一起探討下,看看能不能碰出思路來。”趙律師道。
“我先談談我的看法。我認為,檢察院指控曾宇逃逸緻人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曾宇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被告人曾宇不逃逸,被害人也會死亡。
因為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須具備離開事故現場這一客觀要件,而被告人曾宇在發生第一次事故後並沒有立刻離開事故現場,被害人也未死亡。
被害人是被轎車撞後死亡的,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後逃逸。”高律師道。
說完後,高律師和趙律師看向方軼,等他開口,發表意見。
“之前趙律師把案卷已經發給我了,首先交警認定曾宇負主要責任,這個現在是無法更改的。其次,根據屍檢報告和曾宇的供述,他確實撞了人,即便當時沒死,也是重傷,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說,曾宇構成交通肇事罪,不知道您二位是否同意我的看法?”方軼說完,看向趙、高二人。
“嗯,曾宇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們不否認。高律師和我爭議的焦點是曾宇算不算是肇事後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這個焦點問題對曾宇很關鍵。”趙律師道。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僅僅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與曾宇沒有關係,則被告人曾宇適用第一檔刑期應該在三年以下;如果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麼就要適用第二檔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並且導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們想聽聽您的意見。”高律師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時候,我也在想同樣的問題。我認為,被告人曾宇構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緻人死亡。”方軼道。
“為什麼?理由呢?”高律師立刻坐直了身體,盯著方軼問道。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後逃逸’加重處罰的基礎是未履行報警、保護現場等義務;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加重處罰基礎為未履行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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