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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趣,於是便將剩下的活兒都拋給了錢文。
隔週,方軼乘坐火車到了魯省,他選擇的酒店距離區法院不遠,走路不到十分鐘的樣子。因為明天早上九點,彭華楠盜竊案將在區法院開庭。
夏日的八九點鐘的太陽,照在人身上不是很舒服,區法院的大門開啟後,方軼和彭華楠的媳婦劉芳芝走進了法院的審判庭。
雖然是公開審理,但是旁聽席上人不多,劉芳芝神色緊張的聽著檢察員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彭華楠與被害單位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仍然留存車間和倉庫的鑰匙,並藉機竊取被害單位倉庫內的財物,變賣後將贓款據為己有。經核查,被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五萬三千八佰餘元。
公訴人認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高檢察員語氣冷的像個冰坨子。
“被告人彭華楠,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是位四方臉,身材高大的漢子。
“聽清楚了,我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罪名有異議。車間和倉庫的鑰匙是公司給我的,公司停產期間車間事務仍由我負責,而且總經理也找過,告訴我待公司復工後,仍由我擔任車間主任。
直至案發之時,公司也未收回我手中的車間和倉庫鑰匙,還幾次找我開門去車間檢視機械裝置情況,變賣老裝置。實際上勞動合同到期後,我仍然在管理著車間和倉庫,所以我不構成盜竊罪。”彭華楠辯解道。
前幾天,方軼去看守所會見彭華楠時,向他告知了辯護方案,並解答了他的諮詢。彭華楠是個聰明人,不用方軼提醒,自然知道庭審時該怎麼說。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高檢察員轉頭看向被告席上的彭華楠,問道:“被告人彭華楠,被害單位停產前,你在被害單位擔任什麼職務?”
“擔任車間主任。”彭華楠道。
“被害單位停產後,你車間的工人是怎麼安置的?”高檢察員問道。
“都放長假了!後來陸續提出了離職,基本上都走了。”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你是否向公司提過續簽勞動合同?”高檢察員問道。
“沒有,當時公司半死不活的,所以我沒提續簽的事。”彭華楠道。
“你之前提到,總經理有意待復工後繼續讓你做車間主任,那麼公司是否跟你提過續簽勞動合同的事?”高檢察員問道。
“沒提過,但是……”彭華楠道。
“被告人彭華楠,我問你什麼,你就答什麼,不需要你辯解,明白嗎?”高檢察員打斷了彭華楠的話。
“明白!”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是否仍然給你繳納社保,發放工資?”高檢察員問道。
“當時勞動合同到期後,社保就停了!停工期間發的是生活費,沒給工資,後來勞動合同到期,生活費也停了。”彭華楠道。
“車間和倉庫的大門鎖一共有幾把?是否被換過?”高檢察員問道
“一共有四把鎖,有兩把被更換過。”彭華楠道。
“誰更換的?”高檢察員問道。
“是我換的。”彭華楠道。
“你更換大門和倉庫的門鎖的動機是什麼?”高檢察員追問道。
“當時我沒有收入,又沒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我想用倉庫裡的東西換點錢,貼補家用。”彭華楠面露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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