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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將倉庫內的物品拿出去,賣了換錢,是在勞動合同到期前還是在到期後?”高檢察員繼續問道。
“是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彭華楠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彭華楠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需要發問。”方軼道。
“被告人彭華楠,車間和倉庫的大門鑰匙都誰有?”方軼問道。
“車間和倉庫的大門上各有兩把大鎖,一把車間鑰匙和一把倉庫鑰匙算是一套,一共有兩套,我和副主任各拿一套。”彭華楠道。
“公司停工期間,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你的主要工作是什麼?”方軼問道。
“公司停工期間車間裡的工人都走了,我和副主任輪著值班,負責車間和倉庫的管理,公司有時候會帶投資人過來檢視車間的情況。我們負責配合。”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呢?你還在車間留守嗎?”方軼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因為公司不再給我發生活費,也不給繳社保了,所以平時沒事我就在家,偶爾會去車間轉轉,有事公司會給我打電話。”彭華楠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給你打過電話嗎?我的意思是你在家這段時間?”方軼問道。
“最初公司給我和副主任打過一次電話,讓我們過去配合投資方派來的律師和會計師清點車間財物,後來就沒有了。
再後來副主任去了朋友的公司任職,我看公司復工無期,就動了邪念……”彭華楠道。
“公司有沒有要求你將車間和倉庫的鑰匙上交?”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我手裡有車間和倉庫的鑰匙,公司管理層都知道。我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從來就沒提過讓我上交鑰匙的事。”彭華楠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道。
“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
方軼和彭華楠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彭華楠對竊取公司財物的事實也沒有什麼好辯解的,他都認。本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案件的定性問題,也就是罪名。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下面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彭華楠勞動合同到期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被害單位科技公司的財物,並進行變賣,將所得贓款據為己有,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而且數額巨大,我們建議對被告人彭華楠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請法院依法裁判。完畢!”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彭華楠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沒有與科技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是因為當時科技公司停產,總經理告訴我復工後仍由我擔任車間主任,就是打算在恢復生產後與我續簽勞動合同。
我承認竊取了公司的財物,但我是利用了掌管車間和倉庫大門鑰匙的便利條件,應該屬於職務侵佔……”彭華楠辯解道。
“下面由被告人彭華楠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定性應該注重實質,而不是形式,評判一個人是否為單位工作人員,實質性的依據是其是否在單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職責或者承擔一定業務活動,至於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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