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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律師產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被害人自身患有糖尿病,正是因為這一疾病,才導致其在食用有毒絲瓜後誘發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癥。
二、被害人中毒後被送到醫院救治,在救治過程中縣醫院未能正確診斷出其真實病因,僅以糖尿病進行救治,結果導致被告人死亡。
上述兩個點是否能夠阻斷被告人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本案的關鍵,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觀點?”
談論專業問題,方軼既有實踐經驗又有理論功底,根本不怵。
片刻後,尚教授點頭道:“我個人覺得方律師提的這兩個點很重要。也是造成很多律師困惑的主要原因,這兩個問題討論清楚了,基本上這個案子的大部分問題就解決了。”
“對,我同意方律師和尚教授的看法。方律師,請繼續。”趙律師道。
雖然兩個團隊的老闆見面就掐,但是兩個團隊的律師之間還是很融洽的,大家不會管兩個老頑童怎麼說,開會的目的是探討案情,不是來氣人的!
“好,我繼續。先說第一個問題。
我認為,被害人患糖尿病的事實,並不能成為阻礙被告人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事由。
我舉個例子,也許更有說服力。比如,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案例:A造成b輕傷,b因流血不止而死亡。後經查b是血友病患者。大家是不是覺得這個例子很眼熟?!
如果不考慮本案中的醫院誤診,則本案與上述案例十分相似。而對於上述案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b的特異體質並不影響A的輕傷行為與b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成立。
因此,我認為,被告人的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所存在的因果聯絡,並不因被害人患有糖尿病而被阻斷。”
說完後,方軼看向在場眾人。
“嗯,我覺得有道理,一種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結果,取決於行為時的具體條件,並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尚教授點頭道。
“嗯,我覺得方律師說的有道理,血友病的案例,在很多刑法學著作中都有出現。我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案例。”邢律師道。
“方律師,請繼續。”趙律師雖然不是完全同意,但暫時找不到更多的理由駁斥方軼,只能讓他繼續。
“好的,縣醫院在搶救被害人的過程中存在誤診,這是另外一個介入因素,我認為這個介入因素也不能切斷被告人的投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理論上,如果在因果關係發展程序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則應當考察介入因素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進而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大機率可能性,則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回到本案,一、被害人因被告人投毒行為所誘發的糖尿病高滲性昏迷低鉀血癥是基於某種外在誘因而引發的,剛才趙律師也提到了這種症狀往往比較難正確診斷。當然我不懂醫學,這種病症到底有多難診斷,可以再向醫院求證下。
如果真的是很難診斷的病症,醫院在搶救被害人的過程中,出現誤診有可能是比較難避免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投放了半針筒甲胺磷農藥,劑量不大,而且是向數條絲瓜中分別注射的。被害人在食用有毒絲瓜後,並未出現非常強烈的中毒症狀,這也加大了醫院準確診斷其病因的難度。
三、被害人中毒後,對其進行施救的是當地的縣醫院。本地縣醫院的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大家恐怕都有基本認識,當遇到本案的特殊病症時,能夠正確診斷出來的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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