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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 罪刑法定,不得逾越
在方軼看來,從道德的角度講,一邊是為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另一邊是欠錢不還,已經破產,兩邊各有難處,所有的矛盾都擠在了一起,最後被害人(債務人)扛不住壓力,自殺身亡。這個案子很難區分對與錯。
其實逼債這種事自古就有,債務人自殺的也比比皆是,很難有什麼辦法真正的緩解雙方的矛盾,唯有錢可解萬千愁苦。
錢!是蜜糖,也是殺人刀。
“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上訴人程武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從未拘禁華成,也沒想過要傷害他,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們的債務。要不是公司實在運營困難,我也不會催債催的那麼緊,過春節都回不去家……”說著,程武的眼圈發紅,眼睛有些溼潤。
“下面由上訴人程武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程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行為。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尚無法證明上訴人程武曾將華成關押,也無法證明程武曾強行阻止華成外出。根據程武的供述,上訴人程武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多次鼓動華成回家或者去找朋友籌集款項。
另外,程武也未強行指定華成的出行路線,而僅僅是跟隨華成。華成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沒有達到被剝奪的程度。
也就是說,同吃、同住、同行的行為,並未達到剝奪被害人自由的程度。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屬於案件定性不準,法律適用不當。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程武構成尋釁滋事罪,不夠成非法拘禁罪,鑑於其目的是為了追討合法債務,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有認罪、悔罪表現,請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緩刑。完畢。”方軼道。
方軼不想,也不敢去挑戰中院法官的智商,人家也是在天天學習的,即便他不提尋釁滋事的事,大機率法官也會這麼判,只不過量刑上可能不會那麼友好,如此一來反而不利於程武,聰明反被聰明誤。還不如挑明瞭,往尋釁滋事罪上辯護,讓法官在量刑時有所考慮。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上訴人程武為索要欠款,採取同吃同住、跟隨出行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二十四小時的監控,嚴重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及日常生活,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後果。
我們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李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抬頭看向公訴人席。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為,限制自由和剝奪自由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且我們認為可以將嚴重限制自由擴張解釋為剝奪自由。
上訴人程武對被害人華成採用同吃、同住、同行的催款方式長達數月之久,嚴重限制了華成的自由,所以我們認為被告人程武構成非法拘禁罪。完畢!”李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非法拘禁罪表現為使被害人無法自由行動。比如非法拘留、強行禁閉、非法隔離審査等,但無論哪種手段,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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