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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章 第516 517章 我嚴重譴責他們

“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以搶奪為目的,進入銀行,在被害人拿出現金放在櫃檯準備辦理存款業務時,羅達英將被害人現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悉數搶走,後被當場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凶器進入金融機構劫奪儲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建議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建議死刑!羅達英的眼神立刻直了,雖然早就聽裡面的人給他說過,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裡一直存有一絲僥倖,希望檢察機關能網開一面,現在只能寄希望於法院了。

“被告人羅達英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我沒有搶銀行,我搶的是那女人的錢,我沒搶銀行……”羅達英的腦袋已經亂了,大腦一片空白。

“被告人羅達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儲蓄客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請法院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達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覺得有必要讓雙方再深入的發表下辯護意見,目前雙方的辯護意見太過於膚淺,不利於合議庭評議案件。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發表一下兩點意見:

一、本案涉及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兩個情節,應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需要從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搶劫罪系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暴力型財產犯罪,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應適用死刑,以達到震懾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搶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認為,搶劫罪分為普通型搶劫罪(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部分)與加重型搶劫罪(即具有八種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部分)。

對於普通型搶劫罪應當以是否取得財物來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對於加重型搶劫罪不應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上述八種加重處罰的情形包括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是否具備上述八種加重情節,是加重犯成立的條件。因此,搶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構成與否的問題,不區分無既遂與未遂。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人是否強行非法佔有了被害人的財物,只要搶劫行為具備了法定的加重情節,就符合了加重處罰的條件,即從重處罰的搶劫罪無未遂。

本案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劫儲蓄客戶鉅額資金,同時觸犯了搶劫銀行和搶劫數額巨大兩個加重處罰的情節,且已經搶劫得手,是在逃走過程中被抓,其行為屬於搶劫既遂,應從重處罰,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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