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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章 為啥不算自首?
“哦,是這樣啊!”盧萍點頭道:“方律師,您有沒有什麼好的辦法,減輕法院對他們的處罰?”
“方律師,盧姐跟我是老朋友啦,您幫想想辦法。”雲梅插話道。
“他們請的律師是怎麼說的?”方軼想了想問道。
“律師說會替他們疏通關係,讓他們找被害人要諒解書。”盧萍道。
“疏通關係的事我不好發表意見。但是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書,這是可行的,有了諒解書後,法院在量刑時會進行考慮。
除此以外,您弟弟有可能具有自首情節,如果悔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再加上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說不定可以不用蹲大牢,爭取到緩刑。您一定要告訴您弟弟,千萬別跟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著幹,要配合調查,因為他的態度將涉及量刑。”方軼道。
要證據有證據,要事實有事實,盧光自己又認了,在方軼看來,這種情況只能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調查,爭取寬大處理,沒什麼好辦法。
“嗯,我明白了。那盧林呢,他是不是也能被認定為自首,從輕處罰?”盧萍接著問道。
“盧林的事有點複雜。根據您剛才所述,盧林是在警察現場處理案子時被別人叫過去的,後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他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夠不上自首。”方軼道。
“這是為什麼?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機關後說的事情經過,公安說他算是自首。為什麼盧林不算?”盧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機關傳喚後,如實供述事實的犯罪嫌疑人,都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簡單的說,自首包括兩個條件,第一個是自動投案,第二個是如實供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的規定: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而盧林是被人叫去案發現場的,不具有主動性,此後有可能現場有人指認是他砸的賓士車,所以警察口頭傳喚,讓他去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然後對他採取了強制措施。
我推測警察已經知道是他乾的了,採用口頭傳喚是為了穩住他,怕他逃走,到了公安機關後警察自然會對他採取措施。
我也是根據您說的案發經過推測的,不一定準確。需要他們委託的律師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不過您也不用太擔心,盧林屬於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如果盧光被判緩刑,他應該也能爭取到緩刑。”方軼道。
“哦,是這樣啊。那我明白了。謝謝您,方律師。回去我給我弟弟打電話,讓他按照您說的辦,一定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案件。”盧萍點頭道。
吃完飯後,方軼開車送雲梅回雲霧茶莊,就在方軼準備離開時,雲梅讓他稍等下,進去茶莊後不大一會兒拿了一個禮盒出來。
“今天真是麻煩您了。我見您挺喜歡喝普洱茶的,這點小意思不成敬意。”雲梅說著將禮盒放在了汽車後座上。
“您不用客氣,這不算什麼。再說了,盧女士已經給了我紅包,其實我也沒幫上什麼忙。”方軼笑道。
“別,一碼歸一碼,今天這事太突然了,我得感謝您。回去路上注意安全,再見!”雲梅說完一笑,轉身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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