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映紅梅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512章 有點頭大,律師本色,雪映紅梅,全免費小說),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第470章 有點頭大
“哦,明白了。”田欣說完,看了看周圍,壓低聲音道:“跟咱們一起實習的那幾個實習律師,整天幫著律師送材料,拿快遞,有的連案卷都沒看過,咱們算是幸運的了。不過還是你最有眼光,跟著方律師一年下來能學不少東西。”
“這年頭找個負責人的好師父不容易,你也得好好學,黃律師還是挺不錯的。開庭讓你發言,起訴狀、答辯狀都交給伱寫。我開庭連話都不敢說,你比我強多了。”周穎微笑道。
“算啦吧,刑事案子實習律師沒有發言的權利,要是民事案件,我估計方律師早就大撒把,交給你了。”田欣笑道。
田欣說的不假,考試過了,要辦實習證,實習的目的就是讓老律師手把手的教新入門的準律師辦案技巧,增加司法實踐經驗,跟過去的師父帶徒弟一樣。但是現如今這一制度成了擺設,徒弟未必想學,師父也未必真想教,掛名的居多,都想著拿證賺大錢,可哪有那麼多大錢可賺,律師人數一年比一年多,幾十萬律師都集中在一、二線經濟發達的城市,於是內捲開始了。
次日下午,方軼辦公室內,周穎拿著筆和本,將羅達英的案子分析了一遍。
“……從整個案發經過上看,羅達英是搶奪,而不是搶劫。他是趁儲戶不注意,搶走密碼箱,在逃走的過程中被抓的,不存在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情形。這與在道路上搶奪金項鍊後逃走是一個性質。我設想的辯護方案是往搶奪罪上辯護。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羅達英搶了五十萬現金,如果能被認定為搶奪罪,再加上犯罪未遂的結果,說不定法院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覺得檢察機關指控羅達英犯搶劫罪是錯的。”周穎自信滿滿道。
“首先,你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你研究過案子,也看過法條。但是有幾個點你需要解釋下。如果你能解釋清楚,那麼就可以按照你的辯護方案辯護。”方軼微笑道。
“您說!”周穎躍躍欲試道。
“第一個點,《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個你怎麼解釋?”方軼問道。
“嗯,您說的這個點我還真查了下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我理解,‘攜帶凶器’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1、如果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的,一律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也應按照搶劫罪定罪。
在案發過程中,羅達英雖然攜帶了斧頭,但是從始至終他都沒有拿出來使用過。而且斧頭也不屬於管制刀具。所以羅達英的行為不應以搶劫罪定罪。回答完畢。”周穎自信滿滿的笑道。
“嗯,斧頭確實不在國家禁止攜帶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密碼箱的過程中始終未使用斧頭,這確實是事實。
但是羅達英去銀行,為什麼要帶一把斧頭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兒,其合理性如何解釋?”方軼微笑著看向周穎。
周穎一怔,她的注意力全在法條上,根本沒考慮攜帶斧頭去銀行的合理性,解釋為自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