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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怕別人搶?他去銀行就是為了弄錢,顯然說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腦有點反應不過來:“這……”
“斧頭不屬於隨身攜帶品吧?有帶鑰匙、帶手機的,沒見誰出門帶把斧頭的,對吧!恐怕有這愛好的只有電影《功夫》裡的斧頭幫。
一個成年人無緣無故的將斧頭攜帶在身上,這不合常理啊!你如果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咱們就可以這麼辯護。”方軼笑呵呵道。
“那……羅達英沒有使用啊,攜帶斧頭不得加以顯示,才能被定性為搶劫罪嗎?從始至終他沒有拿出過斧頭啊!”周穎皺著眉頭道。
“你這個想法與立法本意是明顯不符的。
因為將隨身攜帶的兇器有意加以顯示的,是典型的搶劫罪。回到本案,如果羅達英直接拿出斧頭,來到被害人面前大喊‘搶劫’,羅達英的行為應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正是為了羅達英案這種情況設定的。否則這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除非……”方軼話說到一半停住了。
“除非什麼?”周穎問道。
“除非你能證明,羅達英攜帶的斧頭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方軼摸著下巴道。
“我證明不了。”周穎搖頭道。她的情緒有些低落。
“彆氣餒,你第一次分析案件,能做到這程度已經很好了。記住以後分析案子,不僅要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還要考慮合理性和日常生活習慣。不能太教條。
不過有一點我與你的想法是一致的,這案子可能構成未遂,不是既遂。”方軼微笑道。
“方律師,為什麼是‘可能’構成未遂?”周穎問道。
“因為被告人攜帶凶器搶奪當場被抓獲,構成既遂還是未遂,一直是刑法學界爭論比較大的問題。
羅達英的案子,我個人意見是未遂,從案卷材料來看,檢察院認定是既遂,但是法院是否會按既遂處理,現在不好說。如果從執法口徑統一的角度來講,有可能法院也會認定為既遂。”方軼解釋道。
“真沒想到這麼簡單的案子會牽扯出這麼多問題。”周穎有點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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