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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了。因為是公開審理,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大部分都是吳總養生館的員工,吳總也在其中。
被告人席上的吳文眼神中充滿了慌亂和不安,靜靜的聽著公訴人宣讀起訴狀。
“……本案孫仲(足療店老闆)等人的行為屬於尋隙滋事,在打砸養生館的過程中,被告人吳文上前制止,在此過程中被告人使用棒球棍猛擊被害人頭部,造成被害人死亡。
我們認為,被告人吳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裁判。完畢。”坐在公訴人席首位的中年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文,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有何異議?”審判長沉著臉問道。
“我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都不認可。我是正當防衛,是孫仲帶人進來打砸我哥的養生館,我才反擊的,是他們先動的手。”吳文情緒很激動,如果不是法警制止,他已經從椅子上站起來了。
其實也不怪吳文激動,年輕人氣盛,聽檢察員只說自己的不是不提對方傷自己的事,有點拉偏架的意思,不激動才怪。此時的他還能保持頭腦思路清晰已經不錯了,畢竟只是個尚未踏入社會的高中生,如果換一個膽小的估計當場就被公訴人的氣勢嚇得痛哭流涕了。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吳文,案發當時你在做什麼?看到了什麼?”女檢察員問道。
“當天我睡落枕了,去養生館找趙師傅幫我揉脖子,後來聽到前臺有東西被砸碎,就跑過去了。
我看到孫仲站在前臺,然後有一幫人拿著棒球棍和刀衝了進來,見東西就砸,見人就打……”吳文一邊回憶一邊道。
“你做了什麼?”女檢察員問道。
“有個人拿著西瓜刀衝我跑過來,我嚇壞了,當時胳膊和腿上被各劃了一刀,我轉身就跑。他在後面追我,我怕他砍我,拼命的往裡面跑。
裡面也打起來了,他們的人掉了棒球棍,正好距離我不遠,我當時大腦一片空白,撿起棒球棍向身後掄去。
追我那個男的,用手擋了一下,他手裡的刀被我打飛了。後來他又向我撲過來,我嚇得一閉眼,使勁揮舞棒球棍,當時就感覺打在了他身上,後來我才發現是打在了他的頭上,然後他就倒在了地上。”回想起案發時的狀況,吳文眼神中滿是驚慌,心驚肉跳的。
“審判長,我問完了。”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文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被告人吳文,從門口衝進來打砸的人是誰帶來的,你知道嗎?”方軼問道。
“是孫仲,他先進來的,故意找事把前臺的招財貓摔碎了,後來進來的人都聽他的,是他讓砸的。吳文道。
“你們當時是什麼反應?有人受傷嗎?”方軼問道。
“當時我和兩個員工在門口,我們都被嚇壞了,那幫人一進來就把那來兩位員工打倒了,我也受了傷。”吳文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及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訴人出示證據。”審判長道。
“第一份證據,法醫鑑定報告,證明被害人的死因為嚴重顱腦損傷。”女檢察員拿出一份鑑定報告,說道。
“被告人吳文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有什麼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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