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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入戶搶劫’為加重處罰情節,另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等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轉化為搶劫罪。
因此,當行為人以搶劫為目的入戶,或者以盜竊、詐騙、搶奪等犯罪為目的入戶並轉化為搶劫罪的,才可以認定為“人戶搶劫”。
(二)上述意見中的‘搶劫等犯罪’不應被理解為所有犯罪,僅應解釋為搶劫及盜竊、詐騙、搶奪等圖財型犯罪。
上述意見明確規定,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意在嚴格入戶搶劫的認定條件,將以實施搶劫等圖財型犯罪為目的的入戶與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的入戶區別開來,以做到準確定性和量刑均衡。
因為如果不加區分,對以實施任何犯罪為目的入戶而臨時起意搶劫的行為都以入戶搶劫論處,行為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規定的‘入戶搶劫’範圍無限擴大,容易導致輕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人高強被媳婦毆打後,到姐姐家吃飯,飲酒後入戶實施強姦犯罪。根據公訴人提供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案發現場並無搶劫其他財物的情況,且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僅搶走了一枚金戒指,這說明高強並非為圖財而入戶搶劫,所以不符合入戶搶劫的條件。
(三)公訴人將被告人入戶的行為同時定為強姦和搶劫的手段,是對同一行為的重複評價。
禁止對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為進行多次定罪或者處罰,是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中遵循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為了禁止對同一行為進行重複的刑法評價,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實現罪刑相當。
本案中,被告人高強入戶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強姦犯罪,該入戶行為不應再作為搶劫的手段進行評價。否則將導致該入戶行為分別認定為強姦和搶劫的手段。這不僅違反了重複評價原則,也違反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
綜上所述,被告人高強以實施強姦犯罪為目的,進入被害人家裡,在強姦過程中又臨時起意搶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強姦所致,故不能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搶劫致人死亡’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當搶劫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且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負有刑事責任時,才能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發經過為,被告人高強入戶採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後與之發生關係,並在強姦過程中搶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根據被告人高強供述,其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使用了被子矇頭、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屍檢報告也證實,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壓頸部、口腔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斷,被告人高強為實施強姦行為而實施的矇頭、扼頸、捂嘴等暴力行為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高強在強姦過程中搶劫金戒指的行為,暴力程度輕微。可見,被告人高強搶劫金戒指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高強犯強姦罪和搶劫罪,但不構成入戶搶劫致人死亡,歸案後被告人高強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請法院從輕處罰。完畢。”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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