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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電動腳踏車電瓶才一百多塊錢,而且我已經賠償被害人了!咋還判這麼重啊!”沈貴林一臉的無助,說道。
“您怎麼知道的電動腳踏車電瓶價值一百多元?”方軼問道。
“我是聽律師說的,公安部門確認的價格。”沈貴林道。
“您兒子去偷電動腳踏車電瓶,怎麼又成搶劫罪了?”方軼問道。
“據律師說我兒子在偷電瓶的過程中被保安發現了,然後我兒子把保安給打了,是在逃跑過程中被巡邏的警察抓獲的。”沈貴林解釋道。
“嗯,我明白了。您兒子屬於由盜竊轉化為搶劫罪。按照您剛才所說,一個電動腳踏車電瓶一百多元,如果沒有發生後面打保安的事,恐怕也就是拘留幾天,就出來了,很可能構不成犯罪。”方軼道。
“轉化搶劫罪?什麼意思?就因為打保安就構成搶劫罪了?”沈貴林疑惑的問道。
“我給您解釋下哈,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一般盜竊公私財物的,只有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盜竊罪。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施行)第一條之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為一千元至三千元。
也就是說只有盜竊金額或者財產價值達到一千元以上時,才構成盜竊罪。如果您兒子不打傷保安,是根本構不成盜竊罪的,因為盜竊的電動車電瓶價值比較低,不夠立案標準。”方軼解釋道。
“那……我兒子也沒把保安打怎麼樣啊,據說只是輕微傷。怎麼就轉化成搶劫了呢?”沈貴林問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俗稱‘兩搶意見’)第五條之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您剛才也說了,被您兒子打的保安是輕微傷,所以沈虎由盜竊轉化為了搶劫罪。”方軼解釋道。
“要是按照您的說法,我兒子沈虎肯定是構成搶劫罪了,那這案子還有希望嗎?”沈貴林神情緊張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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